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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实验室,是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实验工作场所。第三条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健康、环保的实验室是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管处”)归口管理、
2、相关职能部门紧密协同联动、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具体实施的工作体制机制。第六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及实验室维修等项目开工前须经实管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将其作为设计、建设、施工及财务报销的必要条件及重要依据。第七条实验室须严格落实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仪器设备及零配件、成品软件、实验材料、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等)的全寿命周期管理。根据研究需要和标准配置相应仪器设备,并采取必要手段全力延长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寿命。第八条实验室须对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相关数据。第九条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队伍规划与建设,有特殊资质
3、要求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第十条学校按照XX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安全监管体制。第十一条学校XX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第十二条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技术安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同时在XX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平安高校”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单位为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人力资源处、保卫部(处)等部门。其中,学校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
4、长,实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实管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XX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二)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拟定实验室安全政策、方针和规划等。()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大隐患整改、事故处置方案等重要事项,提出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等。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XX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领导责任人,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单位要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
5、日常检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危险源、仪器设备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实验室学习、工作人员须遵守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自觉接受包括保密教育在内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保密规定及要求,防止与杜绝安全事故及泄密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学校依据实验室安全规划及年度实验室安全水平提升计划,配备所必需的资金列入每年的经费预算。第十七条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隐患分为四个类别,即:一类(重大安全隐患)、二类(较大安全隐患)、三类(一般安全隐患)、四类(不规范行为)。(二)实验室安全风险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高风险)、二级(中风险)、三级(低风险)。第十八
6、条项目危险源安全管控制度。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气体、病原微生物及实验动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危险源的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主动上报。第十九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一)师生未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课程、培训考核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学校、二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活动,指导教师须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列入指导内容。(二)气体钢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等危险实验物品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并且在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办理申购备案手续。(
7、三)实验室应在开展教学、科研新项目活动申请或立项前开展项目风险的安全评估工作,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考核制度。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及教职工的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立包括节假日在内的安全值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防盗装置等检查。实验室应合理设置工作区、学习区及实验废弃物存放区等功能区域,卫生状况保持良好,物品摆放有序并及时归位,无易燃废弃杂物。实验室内严禁住宿、饮食、吸烟等不规范行为。第二十二条进入实验室人员需穿着实验服或防
8、护服,按需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帽、呼吸器或面罩等。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用电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及插线板、严禁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使用电取暖器具,使用电吹风、烘箱等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拔除电源插头。做好水、电、气、暖和门窗等监管工作,避免管路老化、堵塞等现象。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内化学品、配置试剂、固体粉末、气体等各类实验耗材,按照“一容器一标签”的原则在容器外张贴唯一信息标签(信息包括主要成分、采购或配置日期、责任人、使用状态等),不得使用破损玻璃容器等。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实验室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必要的基本安全制度。第二十六条通
9、风橱须合理配置、合规操作,不作为试剂储存区,实验过程中观察窗应下拉于安全位置。化学和生物实验区域需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并定期维护保养。学校对实验室相对密集的实验楼栋各层公共区域配备专业应急器具柜,学院指导实验室配备应急药箱、消防毯、呼吸器等必要的应急物资。第二十七条实验室针对特定危险源配备专用试剂柜、气瓶柜、气体泄漏报警、氧含量监测报警、温湿度监控报警、安全屏蔽设施、通风设施等安全装备,并采取划定警示标线、设置警示标识等安全提示措施。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危险化学品,做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回收、处置等全程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领、用、存、取、登记等闭环
10、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其他管制类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技防措施需符合管制要求。第二十九条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及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生物类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程序,做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第三十条化学品废弃物安全管理化学品废弃物处置须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严格实施“统一收集容器、统一废弃物标签、统一收集流程、统一回收暂存,统一集中处置”的“五统一”管理模式。第三十一条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建立气体钢瓶从供应商遴选与准入、购买(租赁)、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程
11、安全管理制度。各二级单位需办理气体钢瓶准入手续,正确固定并规范状态标识,严禁易燃性与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等。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故障检修等工作,重点加强制冷、制热、高温、高压、强光、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潜在危险高的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特种实验设备安全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实验设备应及时办理特种设备许可证及登记备案手续,坚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第三十四条辐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及核材料安全许可证办理、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建设等工作,不断完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和职
12、业病体检等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建立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实行检查、整改、评估、验收的闭环管理。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及个人应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予以阻碍或拒绝。第三十六条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各单位原则上须在10日内进行整改,特殊情况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所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曝光平台,定期通报曝光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及整改情况。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长期闲置的实验房间及时进行调配
13、处理。第三十八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对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出具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报告,同时确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的具体比例。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晋职晋级资格、行政处分等政务处理。对于违反义X纪XX规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照X义内有关法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XX处理。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
14、、X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第三条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安全红线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解决实验室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着力防范化解遏制实验室安全风险。第四条建立分级管理责任体系。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
15、XX委XX、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学院院长、XX(含其他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第五条学校资源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监督机制。资源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保卫处为学校实验室消防和治安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全校实验室相关主体安全责任清单详
16、见附录。第六条各学院要确定本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并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第七条逐级签订责任书与落实安全责任。各学院(中心、所)负责人应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系主任(或相当职务者)应与学院(中心、所)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系主任(或相当职务者)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第八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决策。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安排指定,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含资源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单位)、部分学院(系)领导、部分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安全专家、教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