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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损报废制度一、凡符合以下报废条件的不能用于临床使用的医学装备,应予以报废。1、经检测,维修后技术性能仍无法达到临床应用基本要求。2、医学装备老化,功能低下、技术性能落后或超过使用年限已不能满足使用需求。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患者或工作人员安全及健康,改造费用昂贵。4、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已不值得修理。5、计量器具按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规定,已无法满足计量基本标准的要求。6、国家规定淘汰的医学装备。7、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医学装备。二、申请报废医学装备,由使用部门提出,医学装备部登记造册,逐一填写报废医学装备申请表”,由相关技术部门作技术鉴定,设备主管提出调剂报废意见,医学装备部办理相关手续。三、万元以上医学装备的报废,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申报。四、凡减免税进口的医学装备,除以上规定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可供家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五、待报废医学装备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价入账,入库保管,合理利用。六、经批准报废的医学装备,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医学装备部统一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并交主管部门处理。七、已批准报废医学装备在处理后,应及时办理财务销账手续,其残值收益应列入医学装备更新费、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