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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调剂、调拨制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调剂处理:一、累计停用一年以上的闲置医学装备,但属于备用、维修、技术改造、特种储备和抢险救灾等例外。二、因工作变更不再使用的医学装备: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标准向能降级使用的医学装备;重复购置的同种医学装备,平均利用率在20%以下者。三、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四、严禁把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准生产、淘汰、不许扩散和转让的医学装备或待报废的作为闲置医学装备调剂。五、调剂的医学装备中可供家用者,审批时应严格审批和把关。六、调剂医学装备应本着就内就近的原则,尽量避免长途运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七、所有调剂的医学装备,包括无偿转让的,在估价时,根据使用期限、技术状况等合理作价,经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按合同执行。八、实际办理后要及时履行财务手续,调剂收入应列入医学装备更新、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不得挪做其他用途。九、所有待调剂医学装备,均应按照医学装备部的规定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任意拆卸,防止腐蚀、损坏、遗失。十、加强对医学装备调剂工作的财务管理监督,若利用调剂医学装备的便利,损公肥私等行为应予追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