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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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5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14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6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32第十部分基金信息披露34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36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8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9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0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43第十六部分托

2、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5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47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48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49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50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51鉴于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百嘉百

3、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20950(集群注册)(JM)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9号10楼整层法定代表人:詹松茂设立日期:20

4、20-09-0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0)1809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二、基金托管人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源源大街8号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源源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陈颖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5、、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6、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

7、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8、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等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乐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9、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等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10、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初(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乐(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11、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乐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2)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12、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乐(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13、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14、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15、、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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