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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等活动。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
2、、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教研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向山西省及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包括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等)并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管理;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其他各处室、系部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第五条教研处负责了解我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的研发进展,做好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的信息沟通和服务,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于有应
3、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要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同时积极组织和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第六条各系部、处室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的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实施。第三章转化方式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学校主管部门、系部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四)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第四章转化程序为鼓励科技人员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规避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学校按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方存在利益
4、关联和无利益关联两种情况确定转化方式。(利益关联是指转化承接方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人员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本人或其配偶与亲属,以及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八条当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无利益关联时,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如下:(一)由教研处、系部、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转化的,由学校聘请资产产权评估机构参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达成意向。(二)由系部、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协商,选择具有国家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经教研处审批通过后,由系部、成果完
5、成人配合评估公司进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评估价格为最低参考价格。(H)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等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若选择协议定价方式,由系部和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进行议价,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若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研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再由教研处指定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由系部、成果完成人根据交易机构的交易规程提交所需材料,交易价格为最终成交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四)由系部和成果完成人将转化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审核,再由学校主管部门将转化方案送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律
6、条款审核,系部和成果完成人根据学校主管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审核意见对转化方案进行修改。(五)若选择协议定价方式,学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后的转化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报学校领导办公会议审批;若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方式,无需对转化方案进行公示,直接报学校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六)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教研处提出,需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以实名提出异议。教研处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报学校领导办公会议审议。(七)学校领导办公会议审批通
7、过的转化项目,由学校与转化承接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八)由系部和成果完成人根据签署合同与转化承接方进行材料交接。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合作方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办理验资,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将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第九条当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有利益关联时,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如下:(一)成果完成人需主动提交成果转化利益关联的书面声明,报所在系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
8、案。(二)由教研处、系部、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参与和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达成意向。(H)由系部、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协商,选择具有国家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经教研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系部、成果完成人配合评估公司完成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评估价格为最低参考价格。(四)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研处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再由教研处指定具有国有
9、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由系部、成果完成人根据交易机构的交易规程提交所需材料,交易价格为最终成交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五)由系部和成果完成人将转化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审核,再由学校主管部门将转化方案报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条款审核,系部和成果完成人根据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对转化方案进行修改,学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后的转化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六)学校领导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的转化项目,由学校与转化承接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七)由系部和成果完成人根据签署合同与转化承接方进行材料交接。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
10、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合作方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办理验资,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将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第十条以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按年度付款或按阶段性指标付款等方式。在合同中需约定许可期限和撤销许可条件。学校享受未来产品销售收益的,不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学校按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获得许可收入,具体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学校和成果需求方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学校不享受未来产品销售收益
11、的,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许可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第十一条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在订立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相关合同文本,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另行制订。第十三条涉及到在境外转化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第五章收益分配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在以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作价投资等国家允许的转化方式转化后,在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该交易产
12、生的评估费、中介费、产权交易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为了对科研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收益分配遵照以下条款执行。(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成果完成人70%、所在系部15%、学校15%的比例进行分配。成果完成人、所在系部和学校的收益分配在成果转化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签署后按照合同执行。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署前,学校与全体成果完成人之间需签订合同,确定70制攵益(包括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的50%和用于支持成果完成人科研活动的20%)的分配比例,经学校和全体成果完成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由教研处备案,转化收益到校后按合同执行。如涉及多系部合作,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署前,成果完成人所在系部之间需签订
13、合同,确定15%收益的分配比例,经参与收益分配的系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研处备案,转化收益到校后按合同执行。(二)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科技成果,技术股权按20:10:7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系部、研发人员分别所有。学校和系部所有的30%的技术股权,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将实际获得的股权收益分发给有关系部,并代收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享有股权奖励的成果完成人在入股工商注册股东时,一般不超过3位自然人;多于3人的,成果完成人应协商,指定股东代表,签订股权委托协议,股东代表原则上应是该科技成果的核心研发人员。在公司章程中需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14、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第十六条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奖励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六章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
15、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转化活动中涉及到教职工校外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时,按照教职工校外兼职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到研究生培养和仪器设备管理等事项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均需经学校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第十九条成果完成人不得违反协议或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成果完成人按照约定的责任、义务,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学校主管部门、相关系部应加强检查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
16、执行。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和所在系部须积极配合学校与合同签订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申请仲裁或诉讼。第二十一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评估证明,或私自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构成犯罪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须约定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在岗位设置、职务聘任和工作考核时予以认可。第二十四条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转化过程向社会公开,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各方面共同监督,避免出现侵害学校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