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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全称:文昌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第三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第四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第五条本社清产核资基准日为一年月日。截止
2、到清产核资基准日,本社净资产总额为元,其中可量化经营性净资产为元。第六条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个人股设置股权,股东人数为人。根据清产核资确定的可量化经营性净资产总值为总股本,折成等额股份,每股元,股本总额元。第三章股东第六条持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并取得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的股权人,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第七条股东凭股权证书领取股份分红。股权证书不得转借、赠与给他人,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或换发。第八条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本章程配股以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原则。若股权证书出现漏登、扩(增)股情况,需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公告无异议后由本社依据
3、相关程序办理补登手续。第九条本社股东的股权可以继承,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同意股东方可以转让、抵押、赠予或退股。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第十二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二)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三)决定本社每年公积金和公益金的计提比例;(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4、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57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S)审议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四)审议、决定股份配置或认
5、购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五)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收益分配方案;(A)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九)股东大会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十六条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7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
6、会议:(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二)监事会提议;(三)董事会认为必要的。董事会在7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监事会可以在之后7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第十八条董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工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L名。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的工作。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工作。第十九条董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股东,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第二十条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筹备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
7、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S)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决定本社管理人员的薪酬;(六)签订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A)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九)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董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
8、股东代表会议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三)代表董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出席;有1/3以上董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董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董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董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
9、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工人组成,设监事长L名,其任期与董事会相同。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每半年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S)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规定召开
10、临时股东代表会议;(六)协助镇人民政府或区、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七)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做监事工作报告;(A)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董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董事、监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二)
11、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抵押担保;(六)不擅自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第二十七条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董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董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
12、股东有权依法向镇人民政府或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年满18周岁的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四)按股份享受分红和优先配股的权利;(五)承包土地及其它资产;(六)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三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
13、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董事会的决议;(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履行合同;(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资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第三十三条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
14、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第三十四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11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每隔殳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萍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布。第七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三十五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第三十六条违规收款用款。本社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禁止第三十七条事长签名审批:名方可开支。第三十八条效的原始凭证
15、,本社的开支在IOOoO元(含)以下,由董壹万元以上由董事会讨论同意,董事长签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第三十九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字。第四十条本社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从本社下辖集体企业宁夏兴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支。本社管理人员的效益工资,依据沙坡头区村级班子及干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实行)的规定,从每年本社的经营净利润中计提8%后,由董事会决定管理人员的发放金额。本社下辖集体企业宁夏兴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效益工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第四十一条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本社每年经股东大会表决,确定从当年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中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公益金用于集体成员的八项福利支出。本社当年亏损、无收益或者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无结余,则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