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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周村区郑家村*区*号楼,电话:18678*。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高书欣,局长,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91号,电话:。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健主任,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69号,电话:。申请事项:1、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对309国道南侧党校路口至胜利家具市场段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的通知。2、责令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拆除行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309国道南侧党校路口至胜利家具市场的商户。申请人1994年5月,从淄博市周村区水利水产局(现更名为淄博市周村
2、区水务局)购买房屋(面积为65.03平方米),并取得淄博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淄国用(1998)字第DOO*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为65.03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因此,申请人取得的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属合法。2017年3月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送来一纸关于对309国道南侧党校路口至胜利家具市场段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的通知(下称拆除通知)称,决定对309国道南侧党校路口至胜利家具市场段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拆除,并称将于3月11日(星期六)起实施断电等强制措施,并进行围挡,被申请人将对范围内的房屋集中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
3、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J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J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综上,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被两被申请人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请你府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严格依法行政,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消除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此致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