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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人:永嘉县卫生健康局法定代表人:滕科敏地址:1-13楼受委托人:永嘉县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李斌地址:3楼为依法实施卫生健康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放射防护、母婴保健等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卫生健康违法案件,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的规定,永嘉县卫生健康局决定将部分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永嘉县卫生监督所实施。一、机构性质(一)永嘉县卫生健康局是依法成立的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在永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卫生
2、健康行政执法的职权,是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二)永嘉县卫生监督所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永嘉县卫生健康局;人员为事业编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永嘉县卫生监督所还具有相应的执法设备、设施,有能力进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二、委托执法的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S)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3、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A)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
4、规定;(十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十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十三)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十四)永嘉县卫生健康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三、委托执法的内容和权限(一)日常卫生健康监督检查1 .授权受委托人依法对涉及法定事项进行卫生健康行政检查;2 .授权受委托人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卫生健康行政检查;3 .授权受委托人依法对健康相关产品等进行抽样检验。(二)卫生健康监督投诉举报授权受委托人依法受理、调查卫生健康监督投诉、举报案件,并及时反馈。(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5、授权受委托人对发现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四)其他事项1 .行政执法公开。受委托人按照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运行要求对有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等事项进行网上操作、公开公示。2 .卫生健康行政强制。由永嘉县卫生健康局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派出执法人员,受委托人协助行使。3 .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授权受委托人办理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同时对县卫生健康局实施行政许可做好事中事后监管。4 .按要求协助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按要求做好大型活动卫生监督保障。5 .永嘉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
6、行政执法行为;2 .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3 .因受托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纠纷,由委托人承担相应后果,但受托人实施的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无关的行为除外。4 .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二)乙方权利义务1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2 .受托人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要求,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3 .受托人制定和公布年度双随机抽查和专项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等,严格履行法定
7、执法程序,做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4 .受托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条文适用正确,文书制备完整,开展案卷评查等质量控制措施。5 .受委托人改进执法监管方式,实施“互联网+监管”,梳理执法事项和监管事项清单,应用掌上执法,提高执法效能。6 .受托人按要求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行政执法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重大执法事项、影响较大或有争议执法事项和相关报表。7 .严格依法行政,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五、委托期限及生效(一)委托期限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二)本委托书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盖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委托人盖章:受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