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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场地使用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铁路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乙方(使用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为提高铁路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开发和利用现有货场闲置场地以适应铁路货物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公布翻卸车维检费机车使用服务费货场场地使用服务费三项货运杂费的通知(铁运(2008)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闲置货运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闲置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等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使用货运场地的基本情况(一)甲方同意乙方使用XX站闲置货运场地
2、(按线路别、仓库别、作业区别填写。例:货1线或五仓或露天场地一区)。(二)使用场地的结构、数量及面积:仓库:m2带雨棚站台:m2露天站台:XXnf露天场地(货位):m2(三)使用场地的相关配套设施:第二条使用期限、用途(一)使用期限:该货运场地(含仓库等建筑物,以下同)使用期自年一月一日起至一年月一日止,共一个月。(二)使用场地用途。1 .乙方向甲方承诺,使用该货运场地仅作为使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货运场地用途。2 .乙方需改变使用用途的,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及已收取的费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 .乙方对货运场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原
3、铁道部、原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甲方整体规划和生产经营要求,不得影响正常的运输生产和对外服务。第三条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一)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仓库:元整/月(大写人民币:元/月)。合计金额元整(大写人民币: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元。带雨棚站台:元整/月(大写人民币:元/月)o合计金额整(大写人民币: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元。露天站台:元整/月(大写人民币:元/月)o合计金额一元整(大写人民币:_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_%,增值税元。露天场地(货位):元整/月(大写人民币:元/月)o合计金
4、额一元整(大写人民币:元)。其中不含税价一元,税率%,增值税元。以上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总价合计:元(大写人民币: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兀O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国家税率政策调整,本合同不含税价不变,按税率政策调整实施之日执行新的税率。(二)保证金。乙方为享有上述第一条列明的权利,应在向甲方交付首次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的同时,一次性交付货运场地使用保证金,保证金为月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的两倍,即元(大写人民币:元)。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三)其他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间为维护货运场地正常运转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通信、
5、物业、配套设施使用费、停车等费用。乙方应按上述各收费部门要求时间缴纳相关费用。(四)当发生乙方拖欠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迟交金、其他费用及损坏货运场地或相关配套设施未及时维修恢复等情况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应在10日内补足本合同约定的使用保证金,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五)使用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后,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且按期腾退使用的货运场地、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万O(六)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对甲方提供的货运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状态、周边环境、货流变化、设施设备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调查,乙方自行承担使用货运
6、场地期间产生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环保等相关风险,自行处理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第四条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支付方式、付款时间及地点。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按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由货运场地所在地的车站在货运营业窗口于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统一使用“运费杂费收据”按年向乙方一次核收。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车站按运输收入进款进行上缴。遇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调整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费率时,在执行基准费率调整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变更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并签订补充协议。第五条货运场地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与使用。
7、(一)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保证货运场地维持原状。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二)因甲方原因提出对货运场地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三)合同履行期内,货运场地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合理使用货运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并加强对货运场地的安全检查,发生安全隐患、故障或损坏的,乙方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修缮,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也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不得改变货运场地内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五)乙方不得擅自对货运场地进行装修、添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在货运场地内修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确需实施的,应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
8、施,并自行承担费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六)装修或设置对建筑物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以及在货运场地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施工。合同履行期满或提前解除或终止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1 .依附于货运场地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要求补偿。2 .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由乙方承担费用。3 .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4 .其他:O(七)乙方已充分考虑且对地方政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有预期。如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或履行期限届满,乙方不向甲方追索损失。如乙方违反约定擅
9、自扩大装修、设置范围,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恢复原貌,并赔偿甲方损失。(A)乙方改善或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不得损坏货运场地主体结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需要地方政府及铁路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上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获得本合同约定项下的相关费用。(二)在乙方使用货运场地期间,甲方或甲方上级部门有权对乙方使用货运场地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堆放货品、荷载、安全等),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铁路行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行为进行整改。(三)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
10、供工作便利及相关协助服务。(四)甲方应保证货运场地的建筑质量符合相关要求。(五)乙方需对货运场地增添设备时,应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六)甲方有权在抢险救灾、军事运输、货物集中到发等特殊情况时临时免费占用本合同项下的货运场地,乙方不得拒绝0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同时甲方不再向乙方另作补偿。(七)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将货运场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同意,但应告知乙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货运场地所有权取得方当然取代甲方,享有甲方权利,承担甲方义务。(A)甲方提前收回货运场地,须在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九)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七条乙方的权利
11、和义务。(一)乙方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货运场地全部或部分转予他人使用、转让、转借、联营、抵押、出售、入股、合作、调换使用等,损害甲方利益。乙方与其他方发生的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与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三)乙方使用货运场地的消防、作业安全管理须符合铁路相关规定,应按约定使用货运场地,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危险品、化工产品、违禁物品或利用货运场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开展与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用于中转、储存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载的货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
12、性等危险物品,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四)乙方严禁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相关规定的经营业务。对利用本合同约定货运场地进行的相关经营活动及行为承担全部的经营风险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用或为第三方提供仓储保管期间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乙方在使用货运场地期间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自身、甲方、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五)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并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作业或经营秩序。如因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违法、违反铁路方相关规定使用货运场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六)乙方应负责使用
13、区域及经营区门前卫生,使用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垃圾自行清理或者按照所使用的货运场地所在区域物业管理的规定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利用货运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有违反,由乙方承担相关经济、行政等责任。(七)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购置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相关消防设施,并负责承担本合同约定项下货运场地及其设施设备的消防及其他安全工作,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并按甲方要求进行日常维修维护。(八)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货运场地的治安管理,并承担场地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九)乙方应定期对货运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更换,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
14、使用货运场地内的消防安全。若发现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甲方。(十)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货运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形态和用途,降低质量标准。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须保证货运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性能完好,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十一)乙方应在货运场地醒目位置标识场地名称、使用人和使用期限。(十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八条特别约定。(一)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添附的与本合同项下货运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不可分割或不可移动的财产(设备设施),在本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要求甲方补偿。若甲方要求拆除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限进行拆除,造成货运场地损毁或影响
15、货运场地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货运场地产权进行处置(如转让第三方)时,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自愿放弃该货运场地的优先购买权和继续使用权。(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项下的货运场地外墙或相关设备设施上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或店招。(三)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进行了充分考虑且对地方政府征收或甲方上级单位拆除、使用、改造货运场地有预期。合同签订后,因地方政府市政建设或铁路建设(拆迁)或改造、铁路规划需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运场地,或基于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乙方应无条件腾退货运场地。同时,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或违约赔偿,并不得就第三方向甲方支付的拆迁补偿等款项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四)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求,负责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经营期间所需证照资质,并报甲方备案。乙方无证无照经营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对甲方的处罚、造成甲方货场闲置的损失等)。(五)因抢险救灾、军事运输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对外提供服务的货运场地时,由甲方告知乙方后无偿征用,征用时间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时,免收乙方一个月的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六)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