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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进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安监(2005)942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驾驶人及各类GPS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集团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GPS安全监控、管理服务为一体平台;提供集团公司内部道路运输GPS车载终端的安全监控、管理服务等功能。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安全工作事关重大,无论体制如何改革,也不论生产经营方式如何变化,安全工作仍必须坚持“
2、四个不动摇”。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动摇;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动摇;坚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动摇;坚持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与监控不动摇。第五条集团公司建立集团内部GPS安全监控、管理服务为一体的平台,各二级运输经营单位均接入此平台对本公司车辆进行时时监控管理。各监控中心必须坚持“集团统一指挥,分级监督管理,责任层层落实,谁上岗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第六条监控平台人员编制: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一配备3名专职监控员,各二级运输经营单位监控平台配备1名专职监控员。三、工作职责第七条各二级单位领导职责各单位领导提高认识,把GP
3、S系统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GPS监控管理人员,认真做好GPS监控管理工作并从严管理;各单位要对所属车辆GPS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建立GPS监控管理的各项台账。第八条GPS监控管理中心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监管,规范服务。2、对GPS监控管理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维护、技术管理及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应负具体的管理责任,并向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负责监控、调度、故障技术分析和日常管理工作。3、负责落实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档案(包括督促二级运输经营单位平台随时更新经营者和驾驶员在监控系统上的联系电话
4、)及各种超速、超线路及相关业务报表,督促监控管理员按规定上报各类业务报表。4、督促落实超速、超线路及其他违规的处理及整改反馈情况。5、加强对GPS监控系统及设备管理与维护的监管工作第九条GPS安全监控员工作职责1、为充分发挥GPS安全监控管理功能,确保被监控车辆安全运行和科学调度,监控员不得在网上玩游戏、聊天或进行与监控无关的网上活动2、严禁非工作人员使用GPS监控系统和设备。3、集团内专职监控员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4、监控员必须熟练掌握GPS系统各种操作方法,掌握电脑知识和操作规程,随时做好电脑维护和病毒预防措施,确保系统正常运行。6、监控员必须随时注意系统传回的每条信息和报警,不得
5、无故离开监控信息平台。7、严禁酒后上班,防止影响系统和设备的东西损坏设备。8、认真坚持交接班制度,清查设备和监控室内物品完好齐全交接班签字。第十条GPS车载终端经营者和驾驶员工作职责1、安装GPS车载终端的经营者和驾驶员必须熟悉车载终端性能,并熟练掌握手动报警、信息输出等操作方法,清楚明白终端显示器上各种符号及数字信息等所表示的含义。2、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终端设备,严禁拔线、淋水、断电、私装开关、屏蔽信号等人为破坏车载终端,必须保证车载终端完好、保持设备性能良好,信息传递畅通。否则,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从重处罚。3、使用GPS车载终端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缴纳服务费和信息费,避免欠费停机而影响设备正
6、常工作。4、严禁经营者和驾驶员擅自取掉车载终端SlM卡,影响信息输送、接收和保存;经营者和驾驶员凡变更手机号必须告诉监控分中心更改系统上的联系电话。5、严禁经营者和驾驶员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6、在不影响安全行驶前提下,关注终端显示信息。四、设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车载终端若出现故障,由制定厂家GPS维修员进行修理,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每月向厂家收集维修记录表,随时掌握各二级单位运营车辆GPS终端情况。第十二条日常维护由GPS监控员按照微机使用方法进行维护。第十三条各级监控中心微机的使用操作,必须严格按照GPS监控系统操作规程进行,认真遵守微机程序进行操作。第十四条监控员一旦发现
7、系统出现问题,个别车辆无法监控或信息不通等,必须立即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专业维护人员联系,以最短时间对系统进行恢复处理。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车载终端应按使用说明书提示进行规范操作,车载终端工作异常必须及时和监控分中心、中心反映。五、安全监控制度第十六条各平台必须充分利用GPS系统全程限时、分段限速功能,除按不同等级道路设定车速报警外,各分公司对经营线路,尤其是超长线路,必须对不同路段,特别是途经弯道、陡长坡道、集镇路段、事故多发地点等路段,应根据不同程度危险系数设定超速限制,并及时给予警告以对车辆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监控管理。第十七条对跨省超长线车辆,监控员必须充分利用GPS系统对疲劳驾驶的警示作用
8、,一旦发现车辆未在电子地图上指定的换驾点停车,监控员必须发出警告并指令其立即停车换驾,同时做好监控记录。第十八条电子地图明确显示每辆车正常经营线路和行驶区域,监控员必须充分利用这一功能,加强对营运车辆跨线、超区域行驶等违规现象管理,一旦发生这种违规现象必须发出警告并指令其立即终止违规行为,同时做好监控记录。第十九条监控员对运行车辆必须全过程监控或作全过程信息分析,对出现非正常停车,非准时到点等异常行驶情况,必须立即和驾驶员取得信息互通,并做好监控记录。第二十条监控员对车辆行驶中出现超速、疲劳驾驶、非正常停驶等违规现象而给予警告提示不能终止其行为时,除继续给予指令外,必须立即将情况向领导汇报,以
9、便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终止其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监控员必须按集团监控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认真填写每日丽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GPS监控中心记录,根据表格内容做好详细记录,尤其对警告内容、采取措施、处理结果等必须详细记录。第二十二条各车属分公司应将本公司车辆经营路线图、各道路和各路段限速表、重点监控车辆列表、每月监控数据分析表等内容,绘制成图表,并悬挂于监控室显眼位置,以便直观、系统、科学地实行GPS监控管理。第二十三条对于特殊情况如抢、盗、劫以及车辆发生事故等,监控员必须及时掌握车辆所处详细地理位置、基本情况、事态后果,同时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视情况通报110、120、122、集团GPS监控中心,实
10、施安全遥控处理。第二十四条各分公司应充分利用好GPS系统生产调度管理功能,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年审检测等给予提示,对修路改道等临时性通知应及时通过GPS系统告诉驾驶员。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对GPS监控中心传来的管理调度警告提示必须积极配合,待车辆收班后必须主动地就被警告事件向相关领导或部门作详细陈述,认清事件本质及其后果,杜绝类似情况再度发生。六、分段限速监控制度第二十六条由于公司经营范围内路况复杂,道路等级不一,高速路与城乡公路交叉混杂,对道路运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运营车辆车速限制不能按单一标准限速,所以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对集团公司车辆采用分段限速。第二十七条所谓“分段限速”是指客运班车从甲地
11、到乙地过程中,根据现行的道路等级和路段限速规定,针对具体的路段而对班车设置相应速度限制标准。第二十八条根据集团公司的规定,对每辆车的基本限速均有所差异。而分段限速又依据各车行驶的道路条件对各段特殊路段进行限速,限速必须低于该车的基本限速速度。第二十九条分段限速本着“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则,对事故多发路段、路基下沉路段、冰冻路段、弯急路窄路段、长距离下坡路段等较特殊较危险路段严格限速,GPS监控员应时刻注意GPS报警,在以上路段出现超速报警时,及时给以警告,并作好记录。七、信息业务处理第三十条监控员必须根据每日填写的GPS安全监控记录表,分析归类汇总,包括:1、车
12、辆超速记录情况;2、超区域、跨线违规行驶情况;3、疲劳驾驶行车情况;4、非正点应到班和行驶非正常停靠情况;5、驾驶员对各级监控中心给出的警告和提示执行情况等内容的车辆安全监控动态分析报告。第三十一条各级GPS监控中心分别半年和年度做一次总结,并结合本GPS监控中心车辆进行同期对比,为下一步安全管理和调度管理工作中提供科学决策和对策措施依据。八、GPS车载终端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为了确保GPS监控终端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经营者及驾驶人要认真做好车辆GPS监控终端的维护保养工作,若GPS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3天,视同车辆安全机械不合格,禁止上路营运。第三十三条禁止驾驶人员为逃避监控,蓄意损坏GPS车载终端设备(如破坏主机、切断电源、私自安装开关、屏蔽GPS信号)的,除全额支付损坏部分的材料及维修费用外,处当事人3000元罚款,如果出现三次以上情况,班线车将注销驾驶员准驾证,危货车及旅游车将停办各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