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应急与监控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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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生态环境应急与监控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金华市生态环境应急与监控中心。金华市生态环境应急与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应急监控中心”)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23号。第三条应急监控中心是经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应急监控中心开办资金10万元,由市生态环境局出资。第五条应急监控中心宗旨:为维护生态环境提供应急管理保障

2、。第六条应急监控中心业务范围: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辅助工作、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生态环境领域政府数字化转型技术支撑。第七条应急监控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金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二章权利义务第八条应急监控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应急监控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九条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的权利:(一)提出应急监控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应急监控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S)审核应急监控中心章程

3、草案;(四)监督应急监控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的义务:(-)支持应急监控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应急监控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应急监控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S)维护应急监控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应急监控中心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

4、誉;(三)知悉应急监控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全体职工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应急监控中心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应急监控中心宗旨,维护应急监控中心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按要求完成应急监控中心委托的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一条应急监控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

5、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第十二条应急监控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第十三条应急监控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第十四条应急监控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

6、策机构。应急监控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第十五条应急监控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应急监控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六条应急监控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急监控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第十七条应急监控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第十八条应急监控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

7、2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第十九条应急监控中心建立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主任办公会议是应急监控中心的最终议事决策机制,集体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依据金华市生态环境应急与监控中心集体议事决策制度规定执行。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应急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

8、记录完整存档。第二十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第二十一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二十三条应急监控中心建立职工全体会议制度,职工全体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应急监控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全体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发展

9、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职工全体会议每年举行2次,由主任召集,全体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职工同意。职工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职工全体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应急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应急监控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

10、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七条应急监控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二十八条应急监控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二十九条应急监控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应急监控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应

11、急监控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应急监控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应急监控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笫三十二条应急监控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三条应急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制定和修改第三十四条应急

12、监控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四)章程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审核。(五)章程报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五条应急监控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四

13、)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应急监控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第三十七条应急监控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市生态环境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应急监控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是应急监控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应急监控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应急监控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条本章程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应急与监控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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