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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污染防治措施一、公司常用放射污染源(一)社区门诊室应在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建设安全可靠的辐射防护设施。(二)使用核子密度仪或其他有放射性检测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设置有指定的保管场所,且保管场所应符合辐射设备安全贮存要求,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使用结束后应交由当地辐射环境监测站统一收贮,严禁随意弃置。二、放射设备的购置(一)需要购置放射设备的,必须向集团股份公司提交购置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准购批件后购置;未经批准,不得购置。(二)
2、购置放射设备的人员,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放射工作岗位证的人员承办,并严格审查供应方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应资质。三、放射设备的贮存、使用与运输(一)放射设备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射线泄漏、防盗、防破坏、防火、防水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二)使用放射设备应加强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工作,定期进行放射性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三)使用放射设备应当建立放射设备台帐,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设备检修维护、放射设备使用登记、人员培训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使用放射设备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设备暂存库或设备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设备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五)运输放射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与防护措施,优化运输方案,保证放射设备的运输安全,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四、放射设备的报废(一)需要废弃放射设备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并按照“妥善处理、不留隐患”的原则制定处理方案。(二)放射设备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实施退役。退役完成后,按规定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三)禁止将废旧放射设备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