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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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穿落实教育方针,适应社会对技术应用性人才的需求,建立健全符合我院教育教学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实用性、技术型人才,切实提高我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结合我院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学制、学习年限本校高职高专基本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培养计划。学生在校最长年限根据高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二、培养计划根据学分制的特点和要求实行指导性培养计划。培养计划是培养人才基本规格的总体设计,是组织教学、指导学生选课的基本依据。以培养高技术应用性人才为目标,确保学生在知识和能力、理论和实践

2、、基础和特长等方面协调发展,从而为社会培养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特色鲜明的高级技术型人才。三、课程分类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1、必修课必修课为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部分通识教育基础课、大类学科基础课、实验、实践系列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2、选修课选修课为人才培养计划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通常包括部分限定选修的专业主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跨学科选修课程、通识选修课程(包括人文素质类、自然科学类等类课程)。四、学分设置及标准各专业学生毕业学分必须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模块的学分规定。具体课

3、程名称、数量和学分数由各教学单位确定,但各专业的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例不能低于20%o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1 .理论课程:每17学时计1学分。2 .公共体育课:每36学时计1学分。3 .体艺类术科课程:每27学时计1学分。部分艺术类课程,每20学时计1学分。4 .实验(实训)课程:每34学时计1学分。5 .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创作)等,原则上每2周(34学时)计1学分。6.课程绩点系数:是指与学生的课程考试和考查成绩相对应的五级成绩系数

4、。即将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绩点系数都与课程考核的成绩相对应。5分制、百分制与课程绩点系数的对应关系为:百分制成绩5分制成绩绩点系数备注9O-1OO优4.05.0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依次类推(优)折合4.0绩点80-89良3.0-3.980分折合3.0绩点,81分折合3.1绩点,依次类推(良)折合3.0绩点70-79中2.0-2.970分折合2.0绩点,71分折合2.1绩点,依次类推(中)折合2.0绩点60-69及格1.0-1.960分折合1.0绩点,61分折合Ll绩点,依次类推(及格)折合1.0绩点59分以下不及格0五、天F课与选课1、根据专业培养计

5、划,各开课单位每学期应保证按时开出课程。2、学生选课应参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选修,系部和教研室应委派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1)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修任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2)时间冲突课程的选课原则:选修课程在上课时间不能冲突,也不得与正常课程冲突,若有冲突,可重选,一旦选定,不得更改。3、各开课单位应在每学期第十四周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姓名、使用教材情况及课程简介等。学生选修课人数须达到规定人数方能开课。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未达到规定人数的课程不单独开课,对于达到规定人数而未能开设的课程,教务处予以停开

6、,今后不得再行开设。特殊情况,由系部提出意见,交教务处审批后执行。4、学生应于每学期的第十四周,根据学校和系部公布的选修课一览表,对下学期的修读课程进行选择。5、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未开课程,学生可到系部办公室办理改(退)选课手续。六、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理论课程、实践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的形式分为考查课和考试课。考查课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的评分方式,考试课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式,某些考查课也可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式。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方式的合格成绩为及格以上,采用百分制评分方式的合格成绩为60分以上,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课程的考核可按课程性质采

7、用笔试、口试、机试等多种形式进行。2、考试课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40%),期末考试成绩达不到合格成绩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一般在考试课前一周结束,由平时听课、作业、实验、课堂讨论等情况综合评定给出成绩。3、凡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4、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并不能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1)学生旷课超过计划学时的五分之一者;(2)累计缺课超过三分之一;(3)期末未交齐作业者。5、成绩的录入由各系部负责。一般应于每学期末将课程考核成绩分、学分、学分绩点数一并录入

8、系统。七、免试、补考、缓考与重修1、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各类重大比赛和竞赛的学生,依据参赛项目及所取得的成绩可免试相关课程。(具体根据各系部实际情况而定)退役军人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相关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摘要二十三条的通知)下列课程不能申请免听:“两课”、军训(退役军人除外)、体育(退役军人除外)、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主任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以缓考。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被批准缓考者的课程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

9、常考试评定并记载成绩。缓考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应申请重修。3、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均以旷考处理。旷考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4、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对于体质差及有伤、残或慢性病者,不能参加体育锻炼标准测验的学生,经二甲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基础部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由任课教师安排其他活动并进行考核,以及格或不及格评定。5、凡必修课、单独开设的实习、实训课及毕业设计

10、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应申请重修。6、凡考试作弊者,应予以纪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认错态度好且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一年后可获得重修机会。7、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相关部门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计划学时的1/5,或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的1/3,或期末未交齐作业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应重修该课程并考试。8、每门课程在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第一次重修考核的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第二次及以后该课程重修的考核成绩要在成绩卡上说明“重修”字样。9、选修课程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另选修其他课程。重修不论次数,成绩合格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10、重修以插班或毕业后一年内跟在校生学习方式进行,原则是重修与新修课程在时间上不得发生冲突。重修时间由教务处按具体情况统一安排。重修学生不可申请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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