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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加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第一条学校设立专业著作奖、论文奖、科技/社科奖励配套奖和科研项目奖。第二条专业著作奖评审(一)专业著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选数量根据参加评审的著作情况确定。(二)请奖人填报大学专业著作奖申报表,并提交专业著作原件,所在单位(部门)审核盖章,报科学技术处,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校内公示。第三条论文奖评审(-)论文奖分以下等级:特等奖:在Science
2、或Nature上发表的论文;一等奖:被SCI-E或SSC1.或A&HCI收录的论文;二等奖:被E1.(核心数据一期刊)或CSSC1.(不包括扩展板)收录的论文;三等奖:被EI(核心数据一会议)或CPCI-S或CPCI-SSH收录的论文。在其它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且未列入上述期刊或收录范围的高水平论文,也可申报上述等级论文奖。(二)论文奖按年度评选,请奖论文的第一排序单位必须是大学。(三)请奖论文作者填报大学论文奖申报表,并提交论文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检索报告,所在单位(部门)审核盖章,报科学技术处,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校内公示。第四条科技/社科奖励配套奖(一)科技/社科奖励配
3、套奖是以大学作为获奖单位而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省)级科学技术奖以及自治区(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不包括人才奖)的获奖者给予奖励。科技/社科奖励配套比例如下:获奖排序第一单位为大学的给予获奖金额1:1的配套奖励;获奖排序第二单位为大学的给予获奖金额1:0.4的配套奖励;获奖排序第三单位为大学的给予获奖金额1:0.2的配套奖励。(二)对于同一科研成果,若获得同一级别的多个奖项,只对获奖金额最多的一个奖项给予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第五条科研项目奖科研项目奖金额为上一年度本单位(部门)教师主持科研项目实际到校科研经费总和(不包括协作费和未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设备的购置款数)的5%。第六条专业著作奖、论文奖、科技/社科奖励配套奖和科研项目奖奖金发放方式为:随学校经费重心下移下拨到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分配发放;其他单位、部门(即学科隶属关系不明确)人员所获奖金由科学技术处统一发放。第七条专业著作奖、论文奖、科技/社科奖励配套奖和科研项目奖,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报请学校予以批评或处分。第八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