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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防流控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一是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孤儿、城乡低保、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残疾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家庭重大疾病、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二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没有名额限制)。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受助学生:(一)父母双方或一方在行政事业
2、单位工作,有固定经济来源的;(二)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高消费行为的;(二)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三)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富裕的。二、资助项目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项目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二是学前免除保教费。我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随意更换资助对象。三、资助程序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名额、经费由上级有关部门确定,建档立卡学生名单由县扶贫办和县教体局下发,非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由县教体局按学生比例分到学校,各年级进行申请、评议、审核、发放、备案。四、山东省学生资助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