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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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使其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持续稳定增加收入,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意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联农带农机制健全完善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联农带农的对象。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帮扶项目,以本县范围内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为重点,统筹兼顾产业发展有需求的其他农户进行带动

2、帮扶。注重发挥农户主体作用,引导农户依靠辛勤劳动稳定脱贫,增收致富,不断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第三条联农带农的范围。是指过渡期内,使用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上述资金以下统称为“帮扶资金”)扶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项目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其它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具备条件的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受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组织实施并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资产经营主体要落实联

3、农带农责任。第四条联农带农的基本原则。坚持获得支持与落实联农带农责任相结合,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做到应联尽联、应带尽带;坚持支持经营主体力度与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数量和效果相匹配,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数量越多、效果越好,对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越大;坚持带动效益与提升带动能力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带动方式和受益程度,健全完善“带的准”“带的稳”“带的久”的长效机制,既带动农户实现增收,又促进经营性帮扶项目持续发展。第五条联农带农的主体。全县范围内从事“8+N”等特色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及乡村旅游服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人社部门认定的乡村就业工厂

4、(帮扶车间)。第二章联农带农的方式第六条带动农户发展生产。积极推行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发展生产的利益联结模式,引导支持经营主体与农户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投牛还犊(投羊还羔)、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经营主体与农户在产业链上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格局,把有发展意愿和能力的农户纳入产业发展之中,增加农户经营性收入。第七条吸纳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使用帮扶资金建设的现代农业产业园、日光温室、养殖暖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尽可能多地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务工,用于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10%,使用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劳动力不得低

5、于用工人数的30%,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进行约定,项目主管单位将劳务报酬发放情况作为重要验收依据。积极推动经营主体通过吸纳就业等方式,建立与农村劳动力的利益联结,在经营性帮扶项目运营过程中拓宽用工渠道、扩大用工数量、规范用工方式,稳定增加农村劳动力工资性收入。对劳动能力较弱的农村劳动力,支持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聘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就业增收。第八条促进农户共享资产收益。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应明确所形成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方式,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予以明确,确保发挥联农带农作用。引导支持农户以资金、土地、房屋、自有设备等资产入股经营主体,以“保底收益+按股

6、分红”等方式获得收益;鼓励农户通过土地流转、房屋租赁等方式获得资金收益,增加农户财产性收益。第九条其它方式。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认真探索总结更多行之有效的联农带农方式,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园区+基地+农户”等多种模式,使经营主体通过技术培训、农机作业、农资供应等方式的社会化服务,使农户借助全产业链的组织、规模、成本、融资优势,统一标准化经营,推动农户规范化生产、企业组织化购销、主体产业化分工。还可通过龙头企业与村集体开展全方位的经营合作,帮助村集体开发资源要素价值,培育特色产业,推进产业融合,以土地、设施、环境、生态等村集体资源资产参与的形式,建立村级

7、产业基础,实现村企深度联合,带动村内农户分享农业产业化发展红利,提升集体资源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农民享受集体资源资产收益权利,持续提升联农带农效果。第三章联农带农的标准第十条以奖代补项目。对纳入奖补项目的经营主体,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督促按照以下标准开展联农带农。(一)从事种植类的经营主体,必须带动群众直接参与经营增加收入。与农户签订订单种植或高于市场价5%的保底价收购协议,其中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不少于30%o同时,要至少落实吸纳古浪籍群众务工、托管服务、土地流转、技术服务等联农带农方式中的1项以上的联农带农措施。(二)从事养殖类的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牧草订单种植协议、与2户以上的群众签订产品

8、代销协议或技术培训协议,其中优先考虑与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签订协议,或通过投牛还犊(投羊还羔)、牛羊托管等方式至少带动1户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同时,养殖场用工必须吸纳古浪籍劳动力,优先使用古浪籍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三)从事农产品加工或销售的经营主体,主要扶持“娃娃菜”、马铃薯、胡萝卜等产业链相关的经营主体,必须通过吸纳古浪籍劳动力务工、收购本地农户直接生产的农产品或初加工的农产品,带动本县农户增加收入。经营主体要按照实际加工所需原材料数量在本地发展原材料种植基地,与农户签订高于市场价5%的原材料收购协议,原则上每奖补1万元,签订订单收购协议不少10亩或收购总价不低于5万元的本地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要

9、有收购协议和收购产品的相关佐证资料。在收购农产品时优先收购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农产品。为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还应免费为种植基地群众开展技术培训。同时,吸纳古浪籍务工人数不少于经营主体用工需求的90%,必须与务工人员签订务工协议,每年务工时间不应少于5个月,工资每月不低于2000元。(四)从事乡村旅游服务的经营主体,要通过吸纳务工、销售当地群众土特产品、免费培训等方式带动群众增收。每奖补1万元,至少带动2户农户直接增加收入,同时带动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不少于30%。(五)就业帮扶车间和就业工厂。对经认定的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吸纳古浪籍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劳动力稳定就业的,可以安排帮扶资金按标准进行奖补

10、。每奖补2万元,需吸纳带动10名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直接务工增加收入。第十一条资产入股项目。帮扶资金入股项目,经营主体要有自筹资金,且自筹资金比例不能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帮扶资金必须形成固定资产,原则上资产要确权到村集体。项目建成后,还应落实保底分红、订单种植、托管服务、保底价收购、产品代销、土地流转、技术服务、投牛还犊(投羊还羔)等联农带农方式中两种以上的联农带农措施。同时,负责运营的经营主体按照不低于实际普工用工需求的90%吸纳本地劳动力,在吸纳的本地劳动力中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劳动力不低于30%o第十二条贷款贴息项目。贴息仅限于经营主体用于产业发展的贷款贴息,按照1年期1.PR进行贴息,

11、每贴息1万元,至少带动1户脱贫户或监测对象通过务工、参与经营增加收入,同时按照经营范围落实订单种植、保底价收购、代销农产品、托管服务、投牛还犊(投羊还羔)、资产入股、技术培训等任意1项以上的联农带农措施。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联农带农主体的遴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把联农带农作为扶持经营主体的前置条件,出台奖补办法,明确联农带农主体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会同乡镇、村和相关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遴选程序对次年拟纳入以奖代补、资产入股、贷款贴息的经营主体进行遴选,建立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台账,做为编制次年项目库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做好县级实施细则与项目库建设的有效衔接。对遴选出的经营主体,由行业主

12、管部门与乡镇沟通,指导村级谋划论证次年依托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实施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并与经营主体沟通参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逐项目合理确定次年联农带农措施和数量,严格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直主管部门论证、县审定”的程序纳入项目库,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库时要填报项目利益联结机制(联农带农机制)情况表。没有建立联农带农机制或联农带农机制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第十五条联农带农机制的监督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受益的村集体是承担落实联农带农机制的责任主体,负责跟踪督促经营主体落实联农带农措施,县直主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对已实施的项目跟踪落实联农带农机

13、制。项目批复后,主管部门印发方案时将联农带农措施在方案中予以明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用工数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主管单位将联农带农措施的落实纳入项目验收的范围,没有落实联农带农机制的不得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前,主管单位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联农带农措施,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联农带农措施。在项目实施及验收时,实施单位要填报项目联农带农明细台账。县直主管部门每季度对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书面形式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照

14、“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建立帮扶项目联农带农工作台账。第十六条对十八大以来已经组织实施并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的联农带农措施落实。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资产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具体负责,常态化对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科学评估联农带农方式和效果,督促指导资产经营主体落实联农带农责任。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项目资产,要妥善整改;对挂名帮扶却未产生带动效果的项目资产,要及时处置,坚决制止打着帮扶旗号从事与帮扶无关的活动。各乡镇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要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资产运

15、营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用5天时间对乡镇上报数据进行核查,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村振兴局以正式文件报县政府。第十七条台账管理。按照县级有联农带农总台账,部门有分类台账,乡镇、村和经营主体有明细台账,户有印证资料的要求。乡镇负责,村、经营主体配合建立联农带农明细台账、整理准备户内佐证资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分类台账,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汇总建立全县帮扶项目联农带农工作台账。第十八条考核评估。将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情况纳入各乡镇、相关县直主管部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考核、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内容,设置具体考核指标,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联农带农机制落地落实、见到实效。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本细则由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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