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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履约行为监督管理,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履约保证金、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履约保证金等通过公开招标或采购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第三条履约保证金制度,目的是使中标人全面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
2、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具体约定。现金缴纳的须从其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入履约保证金专户。第四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施工合同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向业主缴纳履约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方式、时间等内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高于中标价的10%(扣除招标人暂列金部分)。第六条履约保证金(现金)必须缴入全县统一账户,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统一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保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履约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工
3、作。第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项目业主对中标人的违约处罚决定或相关要求,可从履约保证金基本账户扣除违约金划转到项目业主指定帐户。第八条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在承包单位未发生违约行为,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竣(交)工验收资料后一次性无息退还。按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持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备案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中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原件、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原件、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齐全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第九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履约保证金的审核、收缴、退还工作,并严格保守相关秘密。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列入对中标人诚信考评和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