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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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建立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符合区情的校车管理制度,实现校车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管理范围本办法适应校车使用者、运营者、管理者等,主要包括资阳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

2、得校车使用许可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二、管理模式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实施承运公司准入审批、承运车辆购置前申请审批和准入审批制度。凡参与我区公办、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都必须经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校车办”)审核批准,同时建立公司评价退出机制;凡承运校车必需挂靠准入的专业承运公司进行管理;凡进入我区运营的专业承运公司必需通过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参与接送学生(幼儿)的业务。三、管理要求(一)校车必须做到“六统一”1 .统一校车标准。专营模式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最新公布的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2 .统一外观标识。校车车体外观颜色统一,车辆标识、驾驶人员标识及

3、候车(接送)站点标识样式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统一设置。3 .统一检测管理。公司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车辆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车辆运营安全。4 .统一保险标准。校车参照客运班线车辆标准在指定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投保,除足额购买法定强制险外,还需购买每座保额不低于IOO万元的座位险和每车保额不低于150万元的第三方责任险。5 .统一车辆产权。公司必须对参与运营的车辆拥有全部产权。6 .统一接送方式。乘车学生采取“实名制”方式,由承运公司分区域,按定点、定线、定员、定车、定座、定时“六定”的原则负责接送。(二)驾驶人必须达到“四标准”1 .必须持有准驾车型

4、驾驶证3年以上,且3年内无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的现象。2 .年龄在25岁以上,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不良品行记录。3 .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4 .法律、法规规定驾驶人的其他条件。四、规范运营(一)控制使用范围。各公办、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在所辖范围内,要将就读学生(幼儿)的数量、距校里程、线路等情况进行摸底,并与学生家长确认。要严格按服务范围接受学生(幼儿),不提倡跨辖区交叉接送学生(幼儿),重点保障确实难以就近入学的农村地区,对单程运行时间在30分钟以上,存在跨辖区交叉接送学生(幼儿)的线路车辆政府不给予安全质量奖励。校车使用单位提交用车需求申报材料,报区校车办审核同意方可

5、运营。(二)强化公司管理。区校车办对公司的资质、车辆运营管理情况、车辆产权、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核,选定承运公司从事我区校车运营业务。承运公司签署以下协议:一是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服务中心城区学校和幼儿园的直接同区校车办签定);二是与服务学校签订安全协议书;三是与司乘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四是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以上协议时间均为一个学期。(三)规范审批备案。校车和驾驶人要求承运公司按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办理好校车使用许可及驾驶人资格的相关手续,领取专用校车标牌后方可运营。(四)确定收费价格。根据文件精神,从20

6、17年秋季学期起不再将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由学生家长与校车公司自行协商确定。(五)安装监控系统。运营校车依法强制安装实时监控系统,对超载、超速、超过运营线路和非法参加其他运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对恶意不开和损坏实时监控系统的进行处罚。监控系统由校车公司安装维护,由交警部门和乡镇校车办负责监管,发现违章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五、经费安排(一)座位补贴。按校车座位数300元/座/年(每学期150元/座)标准对校车予以补贴。通过校车公司发放。(二)强制检测费。强制检测费按200元/车/年。通过校车公司发放。(S)安全质量奖。为公办学校(幼儿园)服务的校车可以享受每

7、学期4000元的安全质量奖励,全年安全质量奖为8000元。每学期由校车办对全区公办学校(幼儿园)进行登记造册,通过乡镇(街道、区)考核后再发放到相关校车公司。由各相关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区)校车办根据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校车进行管理,对违法违规的校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质量奖的核减。(四)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区校车办工作经费每年15万元,乡镇校车办工作经费每年3万元,街道办事处和区管委会校车办工作经费每年1万元。资金由区校车办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拨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校车办。六、工作职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揽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下设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为:

8、(一)区校车办: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细则;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系列规章制度,督促签订各级各类合同及责任状并认真履职;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校车的审定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标志、停靠点的设置和维护;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和校车违规行为的打击行动;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校车的各项补贴和乡镇校车办的工作经费。(二)区教育局:会同交通、交警部门为校车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负责学校学生的安全乘车教育;督促校车公司做好校车安全、政策等方面宣传教育;指导学校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明确办公室人员及职责;建立健全校车接送学生乘车安全

9、管理制度学生乘车安全细则乘车实名制管理办法,并抓好落实;完善相关工作记录,并存档;要求学校协助校车公司对乘坐校车的学生进行人员分配、规划运行线路,做到定车、定员、定时、定点、定线、定座;督促各学校严格落实校车工作“七个不放行”;负责统计全区乘车学生信息;指导各相关学校对校车使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S)区交通运输局:会同教育、交警部门为校车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负责对校车公司的行业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校车行驶路线;对校车公司进行资质审查,严把学生校车准入关;加强驾驶人和随车照管员的职业道德、操作规程的教育;及时排查整改道路和校车的安全隐患,负责监督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工作,严把车辆安全技术关;

10、负责做好道路的站点设立、路况维护等工作;配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加强校车管理、整治,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各类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和制定校车运营管理方案。完善道路的交通标示标牌和减速装置。(四)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负责按照权限会同教育、交通部门为校车办理审批手续,发放统一编号的校车专营证、统一喷涂标识;校车运营前,指导校车公司规范建立校车和驾驶员管理档案,对校车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校车运营后,负责整治超员、超速、无证驾驶等校车违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督促校车每年定期做好校车的安检工作;加强警校共建,制定驻校民警每学期至少做好2次学生交通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会同交通部门加大农村校车的运

11、营管理,杜绝校车事故的发生。(五)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对交警、运管、教育等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中发现的治安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对校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逃逸、堵塞交通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配合乡镇(街道、区)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六)区应急局:将校车安全监管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安全工作协调和对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发现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七)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的奖补标准,足额安排、及时拨付校车的补贴、奖励资金。加大资金监督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A)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确定一名领导分

12、管,落实主体责任;掌握本区域内需运送学生数量和接送学生的校车需求情况,及时上报区校车办;校车运营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校车履行协调、管理、监督职责,帮助、指导学校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协调当地综治办、派出所对非法运营现象进行严厉打击;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做好辖区内乡镇公路的校车站点设立、路况维护等工作。(九)区人大、区政协、区委宣传部、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十)校车公司:购买合格车辆并依法申领车辆牌照,办理各种必备证件,按规定对相关证照进行审验;督促车主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不使用违规

13、、报废车辆接送学生;按规定购买保险;配备有效灭火设备;科学合理安排运营路线;校车运营做到定点、定线、定员、定车、定座、定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言行举止、业务知识、事故应急处理等;及时纠正校车驾驶员的各种不良习惯;配合学校将校车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等相关信息公开告知工作;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细则校车应急方案等规章制度;明确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责任并落实到位;完善校车档案,包括:车牌号、车主、司机、学生、家长姓名、学校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线路标牌;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与被接送学生监护人签订合同。七、责任追究校车承运和校车驾驶人有违反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14、违法违规营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校车安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和公安、交通、教育(学校)、公司等部门单位,未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监管职责或在安全监管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其他事项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春(秋)游、夏(冬)令营或其他外出集体活动需临时租赁车辆的,应提前1周向区校车办申请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校车,并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对非法接送学生(幼儿)及职能部门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区教育局)、(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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