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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消防安全奖惩制度一、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年终考核内容。医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与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评比同步进行,一年一次。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能积极配合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发现消防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二)及时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三)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四)对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
2、重大改进意见的;(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建筑工程项目未经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未报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擅自施工的;(二)擅自变更防火设施的;()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四)电气线路敷设和电器设备安装不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规定造成火险隐患的;(五)未报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擅自进行建筑施工、室内装饰的;(六)不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图纸进行施工的;(七)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用途造成火险隐患的;(八)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关闭消防设施的;(九)堵塞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安全通道、出口的;(十)电焊、气焊(割)作业人员违反规定动火作业的;(十一)对责令整改的隐患不予组织整改的;(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的;(十三)不按医院规定使用明火的;(十四)私接电源,损坏电器设备造成火险隐患的;(十五)非火警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三、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均由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按照有关处理程序申报执行。奖励与处罚的申报由保卫科提请院防火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