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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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不包括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二、房票与房票安置(一)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计划安置的房屋予以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

2、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房票票面应安置面积是根据征收项目实施方案,比照产权调换确定。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金额,按征收项目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确定。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费及搬迁奖励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不计入票面金额。三、奖励和优惠政策(一)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使用房票购买3套以内(含3套)商品房时,实际购房面积未超出应安置面积的,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700元/行的奖励;实际购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在20面内(含20后)的,给予被征收人1700元tf的奖励。房

3、票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由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S)被征收人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不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免征契税。(四)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四、房票使用规则(一)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房票持有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出票部门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二)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

4、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不能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三)使用房票购房,票面应安置面积与实际购房面积按照满减原则,不得人为拆分使用。(四)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时,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待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票款项完成后,由县财政局支付给被征收人。五、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一)人民政府为房票核发人,负责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二)房票使用流程:1.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2 .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

5、,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3 .被征收人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4 .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房屋面积、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S)房票结算流程:1.被征收人持签注后的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划拨;2,县财政局接到资金划拨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拨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3.资金到账后,县住建局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县财政局在拨付购房资金时,应认真核对资金划入账户

6、,对于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将全部应付资金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四)当房票票面应安置面积高于购房面积时,被征收人在申请拨付购房资金的同时,向房票签发人申请换发余额部分房票。房票签发人按照原房票票面面积、金额与实际使用面积、金额之差核发新的房票,并在新票票面对原房票使用日期、使用面积、使用金额、新房票换发日期等进行标注。新房票签发日期仍按原房票核发日期签注。六、房源筹措由县住建局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现房或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县住建局审核后公布。(一)市场商品房。自愿参

7、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幅度,并对交付日期等信息做出承诺。(二)统筹定向商品房。由县城投公司按照政府规定价格统筹定向提供给房票使用人购买的住宅商品房。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七、监督管理(一)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住建部门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八、其他(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进入房屋征收程序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二)本办法由县征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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