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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全市餐饮经营单位的一封信全市各餐饮经营单位:餐饮行业燃气用户面广、数量大,燃气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到位将会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确保餐饮业燃气使用安全,坚决防范
2、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发出如下倡议:一、规范签订合同。各餐饮经营单位要与有资质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二、安装报警装置。各餐饮经营单位要按要求安装带有切断装置的燃气报警器,每个罐体均需匹配1个切断装置,并确保始终处于运行状态。三、使用合格器具。各餐饮经营单位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并注重安全、规范操作。四、规范使用软管。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禁止软管长度超过两米或私接“三通禁止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情况。五、积极配合检查。各餐饮经营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全市相关单位入户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感谢全市各餐饮经营单位对前期燃气入户检查工作的支持与理解,并按要求安装了带有切断装置的燃气报警器。希望各餐饮经营单位在巩固前期全市餐饮燃气安全排查工作成效基础上,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市各相关部门也将一如既往地进行常态化入户检查,共同确保全市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