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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规范一、许可主体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住所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二、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1、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或取得名称预核准相关文件。2、住所应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房屋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用期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4、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三)设置床位数设置床位数应在10张以上。(四)服务人员有与开展服务相
2、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一般不应超过10%。(五)生活用房和相应设施1、合居型生活用房中,单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独居或家庭型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老年养护院的单床综合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2、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其中,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IOOO平方米以下的,应有消防备案凭证。3、医养结合型的养老机构,应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并经卫生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康复、医疗设施或机构。4、利用物业共用
3、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提供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六)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注册资金。(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许可程序(一)行政指导1 .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2 .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3 .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意向书,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二)受理(S)实地检查民政部门应当实地检查,填写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四)公示或听证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向社会公示,或开展听证。(五)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变更(一)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 .养老机构变更申请表;2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3 .法人登记证书(执照)副本;4、拟变更事项的说明和有关证明;(二)变更住所的,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