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城乡公共双语导视标识系统导则目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盘山县城乡公共双语导视标识系统导则目录.docx(4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盘山县城乡公共双语导视标识系统导则目录第一篇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篇定义与分类错误!未定义书签。1.1 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2. 2分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篇内容设计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3.1图形符号的设计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3. 2图形符号、文字、箭头结合使用的设计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3. 3双语标识牌中多个标识的设置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篇设置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3.1 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4. 2禁止设置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篇人行道和路肩空间的双语标识错误!未定义书签。5.1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5. 2指路信息牌错误!未定义书签。5. 3公共停车场指
2、示牌错误!未定义书签。5. 4路名牌错误!未定义书签。5. 5指示方向信息155.6其他类型的人行道和路肩空间双语标志15第六篇楼门牌和其他各类地名标志双语标识166.1楼门牌书拼写、技术要求和设置权限166.2各类地名标志颜色186.3各类地名标志尺寸规格196.4安全要求196.5楼门牌设置206.6乂字及版面216. 7邮政编码226. 8其他各类地名标志双语标识22第七篇地块空间的双语标识247. 1一般规定247. 2独立支撑式双语标志257. 3依附式双语标志267. 4其他类型的地块空间双语标志26第八篇一般城乡道路交通指路双语标识278. 1一般规定278.2城乡一般道路、快速
3、路和出入高速公路匝道双语指路标志298.3旅游景区双语指路标志308. 4其他类型的双语指路标志31第九篇制作、安装与维护通用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8.1 照明规定339. 2外观及制作规定339. 3维护与拆除规定34第十篇公共双语标识英文翻译规则3510. 1,总体要求3510. 2汉语拼音和英文翻译书写规则3610. 3警示提示和功能设施信息39第十一篇公共双语标识相关标准目录4211.1通用安全标识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4211. 2火车站公共标志涉及的行业标准如下表:43I1.3汽车、电车站公共标志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4311. 4港口、码头公共标志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4、。11. 5城市旅游公共标志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11. 6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篇编制依据和参考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篇附录图例44(1)附1GB17733-2008图例45(2)附2盘山县楼门牌编制、设置图例52第一篇总则1.1 为规范盘山县城乡公共双语标识设置和管理,提高盘山县现代化、国际化水平,优化城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与城市公共标识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遵循美化城乡人居环境和景观环境为原则,从
5、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城乡双语标识系统及塑造城乡形象品牌出发,在综合和分析城乡公共双语标识系统相关功能、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乡公共双语标识设施的设置提出规范性要求。1.3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公共双语标识。1.4 本导则未包括内容,应符合国家、辽宁省和盘锦市现行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1.5 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管辖领域内,根据本导则对城乡公共双语标识设施进行依法依规管理。1.6 本导则由盘山县民政局、盘山县地名办负责起草,由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充分讨论研究后定稿。1.7 本导则的解释权属于盘山县城乡公共双语标识设施主管部门。第二篇定义与分类2.1 定义本导则所指公共双语标识,是指在城乡公共空间(
6、除室内空间、旅游景区)内利用建筑、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由符号、颜色、中英双语文字、几何形状等元素组合,给人行为指示的公共服务设施。2.2 分类公共双语标识设施按所处空间可分为:(1)位于人行道空间的双语标志一指人行道和路肩空间内的双语标志设施。(2)位于地块空间的双语标志一指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双语标志设施。(3)位于门户空间的双语标志一指各类建筑物、居民小区、火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等门户空间内的双语标志设施。门户空间的双语标志设置按照国家、行业现行的标准和规范执行。(4)道路交通双语标志一指在道路空间内为车辆驾驶者准确快捷的做出判断,解决交通运行中的诸多问题的双语标志设施。一一
7、以上定义及分类方式仅适用于本导则。第三篇内容设计规定3.1 图形符号的设计要求3.1.1 城乡公共双语标识应尽量采用标准化、通用性的图形符号来表示特定的含义。同一应用领域设计的所有图形符号应保持风格一致。3.1.2 图形符号应该醒目清晰、通俗易懂,双语标识较其周围环境背景应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且符号的细节之间要容易区分。3.1.3 双语标识用图形符号的设计工具应统一使用“设计网格”,有关设计网格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4543.93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视觉设计原则执行。图3.1.3设计网格3.1.4 图形符号与其含义之间应该一一对应,即一个含义只能由一个图形符号来表达
8、,同时,一个图形符号也只能具有一个含义。3.1.5 形符号的长宽应尽量接近,最大长宽比不宜超过4:Io具体的设计应严格按国家标准GB/T16900.2008图形符号表示规则总则执行。3.1.6 双语标识中几何形状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6903.1-2008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第1部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计原则执行。3.1.7 双语标识颜色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2893-2001安全色执行。3.2 图形符号、文字、箭头结合使用的设计要求3.2.1 单一符号呈现,形成定位功能标识设施或警示功能标识设施。符号与箭头组合呈现,形成导向标识。定位标识A导向标识图3.2.1定位标志和
9、导向标志示例322多个符号组合呈现(不带箭头),形成“信息板”。信息板所显示的信息不带有任何方向性,但可提供多个公共设施的大概位置。图322多个图形符号组合示意323多个符号与“图”结合呈现,形成“综合信息图”。图形符号在平面布置图中的功能为指示某位置所具有的设施或服务项目。3.2.4 图形符号与文字或文字辅助标识结合时,文字与图形符号间应保留适当距离,不得在图形符号内添加任何文字。文字禁止出现于图形标识的上方。文字的字高和间距需符合GB/T20501.1-2013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的要求。325为方便识别,公共双语标识中的英文字母按照从左往右的顺序水平向排
10、列。WWWM物加!K1.曲刎庆酒宴,HeF* AakEMo m4瓜当心坑洞 Beware of craters图3.2.4图形符号与文字信息结合示例3.3 双语标识牌中多个标识的设置要求331布置各种功能标识应按警示、定位、导向顺序,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332两个或更多标识在一起显示时,双语标识之间的距离至少应为标识尺寸的0.2倍,以便于公众能清晰区分。333如果标识牌包含多于图形符号,图形符号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其水平距离。3.3.4两个引导不同方向的导向标识并列设置时,至少在两个标识之间留一个标识的空位,以避免两个方向之间的混淆。ffiaS回窗叵图3.3.4导向标组合示例第四篇设置规定4
11、.1 基本要求4.1.1 公共双语标识的设置应系统考虑,根据场所的功能布局与人行交通组织建立一套完整的公共标识系统;禁止滥设、漏设双语标识设施、出现双语标识设施内容互相矛盾或重复的现象,用最少的标识设施展现所有必需的信息。4.1.2 应将导向标识与定位标识结合使用,一个系统起点、交汇处、转弯处远离目标时须设置导向标识,目标位置处应使用定位标识。导向标识设旋定位标识设麓行人流坡图4.1.2导向标志与定位标志设置示例4.1.3 向标识设施应设置在便于人们选择目标的方向,并按通向终点的最短或最方便的路线设置。定位标识、警示标识应设置在紧靠被指示场所或建筑,以引起公众注,思、O4.1.4 公共双语标识
12、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根据周围环境因素选择双语标识的材质、颜色及设置方式,使双语标识设置后能增加环境的美感并且与环境背景有明显的对比度。4.1.5 公共双语标识的设置应尽可能消除周围环境的消极干扰;双语标识的周围不许出现障碍物。4.1.6 公共双语标识的设置不得损毁绿地或树木,不得影响其它设施和建(构)筑物的使用。并应避免绿化对标识的遮挡,避免标识对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产生消极影响。4.1.7 绿地内设置的警示标志应与绿化相结合,形式、颜色、材料等应与绿化协调。4.1.8 考虑到行人最大观察距离约9米,观察偏移角不大于15度,双语标志高度不大于4米,宽度以视觉中心为中心左右约2.5米范围内。4
13、.1.8公共双语标志高度设置依据4.2 禁止设置范围4.2.1 双语标识的设置不影响公共安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栓等)的正常运行。422禁止设置在电线杆、路灯杆等道路内的设施上。4.2.3 禁止在客运站出入口、火车站出入口等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除交通双语标志和公共信息导向双语标志以外的其他双语标识设施。424禁止设置在透空围墙上。4.2.5 禁止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4.3 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标志是公共双语标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名标志一般可采用:立柱式(安装在一根或一根以上的立柱上)、悬臂式、附着式(如钉挂、粘贴、镶嵌等)、碑碣式,以及其他方式设置。第五篇
14、人行道和路肩空间的双语标识5.1 一般规定5.1.1 人行道和路肩空间的双语标志主要包括导向功能的指路信息牌、公共停车场指示牌、路名牌等。5.1.2 位于人行道和路肩空间的双语标志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改建的双语标识设置时,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原则上仅允许出现交通双语标志、警示双语标志;若必须在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设置导向、指示等双语标志应充分考虑其通透效果,以免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安全。图5.1.2人行道空间的双语标志设置要求(2)双语标志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空间:(3)导向双语标志应设置在与道路中线平行的直线上,且该直线应尽量与路灯连线的延长线重合。5.2 指
15、路信息牌521指路信息牌一般由导向牌与相邻的区域导向图构成。522指路信息牌设置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处的人行道上。523指路信息牌应设置在进口车道外侧的人行道上5米范围内,如图5.2.3所示。图5.2.3指路信息牌设置要求5.2.4指路信息牌中道路导向牌、公共设施导向牌由上至下所表达的信息为双语的相邻城市道路名称与方向,双语的大型公共设施(客运中心、飞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体育馆、医院等)名称与方向,以及与设置点所在位置的距离等信息。525区域导向图中可以包括附近详细地图、公交车和公共设施、重要单位的名称、道路名称、公园、旅游景点以及设置点所在的位置等。526双语标志中汉字应按照简化字总表书写,且使用印刷黑体:英文第一个字母应大写,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英文和数字均使用Aria1.字体:配色建议采用灰底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