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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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6)8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助推“万企万亿技改工程”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90号)和鄂州市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实施方案(鄂州政办发(2017)23号),规范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以下简称“传统产业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湖北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传统产业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下达的资金和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将省市两级安排的资金进行统筹,专项用于支持全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市政府

2、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意见,确保完成省市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加快实施“万企万亿技改工程”,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巩固提升传统动能,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培育新动能。第三条扶持范围:1、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符合省定的工业技改投资导向计划的项目,企业为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和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开发新产品,节约成本,降低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进行技术改造、信息化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总投资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信息化改造项目。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新产品,开发费用在30万元以上(

3、含30万元)的视同技术改造项目。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首批次应用,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3、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试点示范企业。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智能制造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及工业云、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4、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5、“单项冠军”和“隐形冠军”示范及培育。包括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产品),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培育)和“专特精新”小巨人企业。6、其它。省市确定的由传统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工业重大目标任务奖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4、搬迁改造等。企业申请传统产业资金,上述前五项均可申请,但每项只能申请一个子项项目(如申请第一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的企业,只能在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化改造项目和新产品开发中申报一项)。主要采取项目设备购置补贴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第四条扶持标准: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生产设备投入资金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IOO万元。2、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首批次应用,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对余下的20%部分给予补贴。同时首台套装备按最高销售单价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国家级工业试点示范、省级工业试

5、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智能制造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工业云、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奖励IOO万元;省级“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智能制造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工业云、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100万元(其中,创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企业可分步奖励:获评贯标试点奖励20万元、通过国家贯标评定认定奖励30万元、获评国家贯标试点示范奖励50万元)。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5万元。4、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制

6、造业创新中心奖励50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IOO万元。5、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培育)和“专特精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100万元、“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80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奖励60万元;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奖励60万元、“专特精新”小巨人企业奖励40万元、“隐形冠军”培育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上述后五项(包括“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专

7、特精新”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培育等次)奖励资金之一的企业,通过提档升级获得更高奖励等次资格的,按所获得的新的档次资格补齐奖励资金。当年传统产业资金不足的,各奖补项目“传统产业资金/应奖补总额”同比例折算;当年传统产业资金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第五条资格条件:申报传统产业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在鄂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企业发展前景良好;(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属于鄂州市2018年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内容的项目不得申报;第六条申报资料:符合传统产业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通知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

8、提供材料。(一)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和保费补助的企业提供下列材料:1、鄂州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申请表;2、传统产业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地统计部门确认的规上企业证明;5、技改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申请新产品补助的企业,提供新产品省级以上部门认证证书),购买生产设备、技术服务等合同协议及正式发票(项目建设年度内)复印件;6、申请保险补助的提供国家保险补助发票的复印件。(二)申请各项奖励资金的企业提供下列材料:1、鄂州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申请表;2、传统产业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申报单

9、位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地统计部门确认的规上企业证明;5、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复文件(证书)。上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资料审核和评审:1、项目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包括对是否涉及鄂州市2018年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经信委。2、市经信委组织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专项评审。3、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传统产业资金,市经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八条资金安排:

10、1、每年6月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统筹省市传统产业资金,提出年度资金拨付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及时将资金拨付下达到相关企业。资金安排方案应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支持金额、项目绩效目标等内容。具体方案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2、在传统产业资金中预留10%资金,按照省政府分季度“万企万亿技改工程”督查综合评分结果、地方政府技改投入情况、工业重大目标任务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计算奖补给各区(开发区)和有工业项目的街办。各地资金安排方案经当地政府(管委会、街办)批准,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市

11、财政局备案。3、传统产业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九条资金监督:1、获得传统产业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2、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传统产业资金的具体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其中:市经信部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财政部门承担资金监督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3、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

12、经信委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检查中查出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资金,由同级经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违规资金后,在30天内上缴市级和省级国库。对逾期不缴的,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结算办理扣缴。同时,对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安排相关财政资金。(一)编报虚假项目申报资料,套取传统产业资金;(二)挤占、截留、挪用传统产业资金的;(三)未按照传统产业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5、各地经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传统产业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传统产业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条1、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鄂州市工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鄂州经信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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