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村居民及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十二条措施(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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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农村居民及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十二条措施(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精神,鼓励农村居民及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更大力度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加快全县新型城镇化进程,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凡在县城城区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迁入县城落户。(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住建局)二、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继续保留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林权等权益,享有原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三、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并拆除房屋,符合

2、增减挂钩等政策规定的,可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四、支持进城农村居民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贷款。(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人行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五、凡是农村居民(包括在县城城区范围内无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在县城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下同)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奖励标准为:1 .农村户口迁入县城城区的,产权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每套补贴2万元;产权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含),每套补贴3万元;产权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每套补贴4万元。2 .农村户口不迁入县城城区的,产权面积在90

3、平方米(含)以下,每套补贴1万元;产权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含),每套补贴2万元;产权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每套补贴3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翔凤镇)六、凡是在我县首次就业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县城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奖励标准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套补贴1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套补贴6万元;全日制大学本科生每套补贴4万元;全日制大专生每套补贴2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七、凡是进城落户的居民,在县城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

4、为20%,按揭贷款利率在指定合作银行的当期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20个基点(0.2%)o(责任单位:人行县支行、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八、支持开展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含进城落户和务工的农村居民)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试点。有序扩大吸纳进城农村居民的单位(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拓宽进城工作的农村居民住房保障渠道。(责任单位:县公积金中心、县人社局)九、凡是进城就业的县外户籍人口可享受同等购房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十、强化就业保障。进城落户后的农村居民免费享受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并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职业技能提升

5、补贴。对于在县城城区新购房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吸纳进城落户后的农村居民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保且稳定工作1年以上,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年开发200个政策性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县城城区购房落户的就业困难人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十一、加大创业激励。凡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在县内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的,可申请10万元以内的创业免担保贷款,其中需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由县财政予以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进城落户后的农村居民创业达到小微企业规模,可

6、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县财政给予贴息补助。首次创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人行县支行、县市场监管局)十二、进城落户后的农村居民,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进城购房未落户的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在学位有空余前提下,可统筹安排在住房所属片区内或临近公办学校就读。在县城长期定居的外县农村户籍人员,在原户籍地未参加医保的,可按规定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医保局、县卫健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现行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不溯及既往。本意见施行中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若已享受同类其他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如遇国家、省、州出台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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