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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BF-20232736北京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试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使用说明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本市入托婴幼儿的监护人与托育机构之间签订托育服务合同时使用。本合同适用于全日托和半日托。托育机构可以使用本合同,也可以参照本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2 .本合同所称托育机构是指依法在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入托婴幼儿的监护人在签订合同前,要注意查看托育机构的经营资质。3 .合同双方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托育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
2、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托育机构应承担的责任。4 .合同双方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示范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划线处应当以文字或数字填写完整。文中“口”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5 .托育机构有义务就合同重大事项对婴幼儿监护人进行提示。婴幼儿监护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6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各方当事人都有权持有至少一份合同原件。7 .本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
3、理局共同制定。甲方(婴幼儿监护人):监护人一姓名:与婴幼儿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监护人二姓名:与婴幼儿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乙方(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机构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契约、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托育服务合同。第一条托育服务内容1. 1服务对
4、象婴幼儿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住址:1.2服务期限及场所服务期限:年一月一日至年一月日服务场所地址:服务场所归属:口乙方自有口乙方租赁(租期:年一月日至一年月日)口其他(请注明):1.3服务类型全日托(在托时间:时一分一一时一分)口半日托(在托时间:时一分一一时一分)第二条收费条款托育服务费包括:托育费、餐费、物品费、延时服务费等费用。2. 1收费标准口托育费口全日托:元/月口半日托:元/月口餐费口全日托:元/天(餐点/天)口半日托:元/天(一餐一点/天)口物品费元物品明细:口延时服务费:元/月延时服务内容:延时服务时间:时分至时分口其他,元Z2关于收费优惠的
5、约定:O2.3 托育服务费总金额:元(大写:)2.4 临时服务费用:甲方因突发情况或其他临时性事由,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接走婴幼儿的,如甲方超时30分钟以上,将收取临时服务费(一元/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收取)。临时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为:O2. 5收费方式及时间按一个月支付托育服务费(支付月的日前支付一个月费用)。提示:长时间预付消费具有风险,请甲方谨慎选择。对于托育机构使用租赁场地提供托育服务的,甲方一次性缴费时间跨度尽量不超过场地剩余的租赁期限。乙方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早于新的托育周期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3. 6收费渠道(1)甲方采取口现金口银行
6、卡口微信口支付宝3.1 方式支付托育服务费。(2)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上账户口是/口否为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其他方式:3.7 履约保证措施:口资金存管口保函其他口无3.8 费用核算全日托及半日托按月计费。每月出勤天数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收取半个月托育费。出勤天数累计达到当月工作日天数一半及以上的,收取整月托育费。每月餐费按婴幼儿实际出勤天数收取。请假1个月以上,须提前天提出申请,托育费可顺延至来园日期,不足整月的部分,按本条第一款计费。每月托育服务费乙方应进行月度核算,并将收费金额及余额与甲方进行书面确认。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 1
7、甲方有权在提出入托申请时,查看乙方相关保育人员健康证和其他相关资质证明。4.2 甲方有权在婴幼儿在托期间,要求乙方定期书面反馈婴幼儿在托育机构的生活情况和成长情况。4.3 甲方提出入托申请时,应当向乙方提交婴幼儿的真实信息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签订书面确认书。4.4 甲方应配合乙方老师完成新生面谈,帮助老师更迅速地了解婴幼儿。4.5 甲方应当如实填写入托登记表(附件一)并向乙方告知婴幼儿特殊喂养需求、食物、药物过敏史、特异体质、疾病、伤情、异常心理状态、异常行为等,不得隐瞒、谎报、迟报。若婴幼儿入托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甲方
8、应及时告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1 6甲方应当在婴幼儿完成预防接种并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送托。3.7 婴幼儿需在甲方的陪同下送入、离开托育机构。送婴幼儿入托、离托时,甲方需将婴幼儿交给本班老师或乙方指定老师,并当面确认后再离开。3.8 甲方应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3.9甲方不得给入托的婴幼儿佩戴任何首饰、胸针、挂件等饰物或玩具。除婴儿必备的存储式母乳、奶粉、辅食外,不得携带其他任何食品入托。3.10如婴幼儿身体不适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打电话向本班教师请假。入托后,乙方发现婴幼儿体温超过37.2。C或有传染病症状,婴幼儿将不得进班,暂时由专门老师陪伴隔离,等待甲
9、方接走。3.11婴幼儿如有身体不适,甲方应让婴幼儿在家休息,必要时就诊;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应及时就诊。待婴幼儿发热、呼吸道症状等消失,身体康复后方可入托。甲方若发现婴幼儿有以下传染病病症(包括但不限于传染性病毒感冒、结膜炎、红眼病、脓毒性咽喉炎、手足口病、水痘、痢疾、肝炎、头虱、呕吐或其他传染病等)后,应让婴幼儿在家休息并告知乙方,婴幼儿病愈后并持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证明方可继续入托。3.12对于乙方组织的家长教育课程,甲方应积极参与每一场家庭活动,配合和支持乙方的教育活动。3.13甲方在参加乙方组织的亲子活动中,有义务做好甲方及婴幼儿的安全防范。3.14甲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接送婴幼儿
10、,应事先告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可以委托他人接送。委托他人接送的,甲方应出具委托书予以确认。3.15甲方应当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托育及教学活动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于乙方拥有知识产权的课程材料或课件,甲方不得擅自复制、散发、销售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扩散和传播。1.1 16婴幼儿暂停托育3个月及以上再入托的,返回入托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新的健康检查证明材料。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2 1乙方有权制作包含婴幼儿姓名、所在班级、家庭电话等内容的通讯录,仅用于乙方提供服务和内部管理。1.3 乙方有权拒绝除甲方之外的人员探视婴幼儿,甲方许可的除外。1.4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甲方委托
11、的人、婴幼儿等携带与托育生活无关的物品及食品进入机构。1.5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委托的接送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标明授权范围及期限)及本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等,并有权与甲方核实相关信息。1.6 5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等规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和本市颁布相关新标准的,乙方应当执行新标准。如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优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则按照乙方的质量标准执行。1.7 乙方应当按照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实施托育服务,根据年龄特点培养婴幼儿的自理能力,开展符合婴幼儿发展基本要求、
12、有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1.8 7乙方托育人员应当取得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并经过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当无虐待性侵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1.9 乙方场地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且安全、环保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1.10 乙方应当建立积极密切的甲方联系制度,及时反馈婴幼儿的健康、生活状况,接待来访和咨询,指导甲方科学育儿。1.11 10乙方应当建立晨午晚检、全日健康观察、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处置、在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紧急事件处理预案等制度,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4.11晨检发现婴幼儿
13、疑似患病,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受托人带婴幼儿去医院检查或治疗。乙方有权拒绝喂食甲方提供的无处方药品、保健食品。4.12乙方应当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严格教育规范教师日常行为和教学方式方法,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做到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安防监控全覆盖。监控视频资料存档不少于3个月,不能删改,不能随意公开监控视频;甲方如果要查看视频,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批,获准后方可调取。4.13乙方发现婴幼儿出现突发疾病或受伤,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受托人到园处理。情况危急时,乙方应及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
14、同时联系甲方,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当乙方无法联系到甲方时,甲方口准许/口不准许乙方或120急救中心为婴幼儿进行紧急医疗处理。4.14乙方在工作中发现婴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4.15乙方不得泄露、散布甲方及在托婴幼儿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使用婴幼儿在托育机构内的照片及音视频,且仅限用于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宣传活动。4. 16若园内发生传染性疾病,具体应急处置办法按照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或疾控部门规定进行处理。5. 17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出具以乙方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甲方索要消费凭证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
15、由拒绝。同时乙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公司名义向甲方开具消费凭证。6. 18乙方向甲方告知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等重要事项,应当采用店堂告示及口书式口电子邮件口传真口短信口微信口微信公众号口乙方网站方式。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 1合同的变更(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服务项目、服务费用、合同期限以及其他事项。补充协议签订生效后,即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甲乙双方需更改联系方式或其他信息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未及时告知的,以原留存信息为准。8. 2合同的解除5.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婴幼儿首次入托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服务方式的。(2)甲方因疾病、转学或者其他原因离开乙方,且甲方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结清服务费用的。(3)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托育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经甲方书面提出后日内不改正的。(4)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甲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5)由于乙方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