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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分包安全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分包安全管理办法(中国铁建安监(2021)69号)及集团公司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指挥部(总承包部)、子(分)公司及项目部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本办法所指分包商,是指与各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从事工程分包业务的企业,分为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两类。本实施细则所指分包使用单位,是指直接使用、指挥分包商开展施
2、工作业的项目部、一次性指挥部(总承包部)等。第三条各单位要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树牢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将分包商安全管理融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分包商与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同步提升;贯彻“安全+”理念,坚持分包管理安全为先,在分包商选择、合同签订、过程管控、考核评价、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分包全过程安全综合管控,坚决遏制分包安全事故。第二章分包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分包商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对分包商安全的管理职责:1 .负责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分包安全管理有关要求;2 .负责制定分包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3、细则;3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一次性指挥部(总承包部)、子(分)公司及项目部对分包商安全管理等工作;4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是分包商过程管控、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的主管牵头部门,集团公司工程管理、设备物资、科技等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工作;5 .集团公司经济管理部是分包商选择、考核评价结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6 .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门是对分包商合同合规性审查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第五条一次性指挥部(总承包部)负责督促、监督所属各分部(工区)分包商安全生产条件调查评价、过程管控、考核评价的落实和实施,其主要职责:1 .督促或组织各分部(工区)对分包商安全生产条件的核查结果及时上报子(分)公司核备;2
4、.组织各分部(工区)细化、分解分包商安全履约评价内容;3 .督促或组织各分部(工区)认真、负责、及时、公平、公正地对分包商进行考核;4 .负责按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分包商考核情况。第六条子(分)公司是分包商安全管理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1 .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分包商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 .通过安全管理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分包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过程管控;3 .加强对项目分包商安全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4 .在招标选择分包商时必须要与分包商的安全履约评价结果挂钩;5 .安全监督部是分包商过程管控、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的主管牵头部门,子(分)公司工程管理、设备物资、科
5、技等相关部门参加配合;6 .经济管理部是分包商选择、考核评价结果应用的监督管理主管牵头部门;7 .法律合规部门是对分包商合同合规性审查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是落实分包商安全生产条件调查评价、过程管控、考核评价组织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1.项目部(分公司)对分包商安全生产条件的核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子(分)公司核备;8 .负责细化、分解分包商安全履约评价内容;9 .认真、负责、及时、公平、公正地对分包商进行考核;10 .负责按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分包商考核情况。第三章分包商选择第八条子(分)公司及项目部招标选择分包商,应将分包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基本前提,将分包商安全生产能力作
6、为重要评价因素。第九条分包商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指以下方面:1.企业专业承包(或专业作业)资质证书;11 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其他规定的除外);12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其任职资格;5.企业近三年因安全生产受政府部门处罚情况等。子(分)公司或项目部应通过资料审查、走访调查、企业信用查询等方式,对分包商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第十条分包商安全生产能力主要指以下方面:1 .分包商安全履约评价及安全不良记录;2 .分包商拟配备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3 .班组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不
7、良记录;4 .分包商自带或租赁机械、设备安全状况,操作人员操作技能、持证上岗等。第H条子(分)公司或项目部必须依法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责任、义务。对分包商安全生产投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状态、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要求,对分包商安全文明施工、人员行为做出规范,并规定安全奖惩措施。第四章过程管控第十二条分包使用单位对照分包合同安全条款,对分包商拟安排进场班组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设备物资等进行核验,符合约定要求方可进场。第十三条分包使用单位应指
8、导、监督分包商加强班组建设,对分包商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新进场(转岗)1个月内作业人员、年龄55周岁(含)以上作业人员等特殊群体人员实行差别化管理。分包使用单位指导、监督分包商及其班组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特殊群体人员的安全管理,增强其遵章守纪、安全防护的意识和能力。第十四条分包商开始施工前,分包使用单位应明确其安全责任区域,技术人员要对分包商班组长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过程中,分包商班组长应指挥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同时做好安全防护,分包使用单位应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分包使用单位应对分包商施工作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9、施工作业面、特种设备与大型机械等,不予许可作业或使用。第十六条分包使用单位应督促分包商及其班组自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包商应及时整治各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作业人员应做到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第十七条分包商应制定特种设备、大型机械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状况良好。分包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分包商的机械设备维护保养情况、是否按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限时整改。第十八条分包使用单位应完善安全教育培训软硬件基础设施,统筹实施包括分包商所有上场人员在内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分包商应对班组长、作业人员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分包商班组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10、员应在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班组工前教育,子(分)公司及项目部对工前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分包使用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足额向分包商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相关设施用具的验收标准和管理程序等要求,监督检查分包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分包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应督促作业人员自觉穿戴、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章考核评价第二十条分包使用单位定期进行分包商安全评价工作。分包商安全评价包括安全履约评价和安全不良记录两部分,由分包使用单位安全总监承担评价,并填报录入股份公司分包商安全评价信息平台。第二十一条分包使用单位按照分包商安全履约评价表
11、,对分包商安全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自带或租赁机械设备安全状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治理、安全不良记录等。第二十二条分包商作业人员不按方案、交底施工和“三违”行为引发事故或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既成事实,或导致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项目部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应记入分包商及其班组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不良记录,并影响分包商安全评价。第二十三条分包使用单位每月对分包商当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分包商安全履约评价表,分包商、班组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不良记录,次月5日前录入股份公司分包商安全评价信
12、息平台。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应对分包商安全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评价工作及时、真实、有效。第二十五条股份公司分包商安全评价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分包使用单位上报的分包商安全评价情况,形成分包商安全评价最终结果。信息平台对各分包使用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不作调整、平衡。第六章结果应用第二十六条分包商安全履约评价根据考核评分,分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无星级四档。其中,90分(含)及以上为三星级,75(含)至90分为二星级,60分(含)至75分为一星级,60分以下为无星级。第二十七条分包商安全评价信息平台每月发布分包商安全评价结果。分包商与系统内多个单位合作开展业务,安全
13、评价由各使用单位评价汇总、平均得出。第二十八条子(分)公司制定分包商在本单位承担分包任务的明确规则,优先选用安全履约评价星级较高,且无不良安全记录的分包商。第二十九条因分包商原因导致事故,分包商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事故情况作为不良安全记录录入分包商安全评价信息平台。发生一般非亡人事故的,分包商使用单位应监督分包商撤换班组长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加强管理,彻底整改;因分包商的“三违”行为发生一般亡人事故的,分包商使用单位应对分包商劳务队伍予以清退;同时,自分包商安全评价信息平台公开事故之日起一年内,集团公司各单位应避免招标选用该分包商及相关班组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自分
14、包商安全评价信息平台公开该事故起,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禁止该分包商及相关班组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揽或承担分包任务。第三十条对于虽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但安全履约评级持续偏低的分包商,集团公司应发出警示,要求相关子(分)公司及项目部加强监管,并提醒该分包商加强安全管理。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因选用有安全不良记录的分包商、班组长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生分包商原因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谁选择、谁负责”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三十二条分包使用单位不及时或不如实填报分包商安全履约评价及安全不良记录,由集团公司给予子(分)公司或分包使用单位通报批评,或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中对子(分)公司予以扣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子(分)公司及项目部可根据实际制定分包商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并对其安全履约评价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