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槽罐车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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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槽罐车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切实加强我市槽罐车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意外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槽罐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更加注重形势研判、预测预防,更加注重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进一步提高槽罐车安全管理水平和效能,切实解决槽罐车安

2、全风险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二、工作要求(一)运输环节。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槽罐车运输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挂靠运营”、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由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道路运输安全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挂靠运营”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严肃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依

3、法取缔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二)清洗环节。强化对危化品槽罐车运输企业和清洗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清洗单位承接清洗作业。禁止不具备危化品清洗条件的汽车清洗点从事危化品清洗作业。危化品槽罐车(含外地牌照)不得在我市境内违规进行罐体清洗作业。清洗单位承接非危化槽罐车清洗作业时,必须具备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防护措施,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槽罐车清洗作业。(三)停放环节。强化对槽罐车运输企业和停车场的监督管理,督促槽罐车合法合规停放。严禁车辆(包括空载车辆)停放在专用停车场

4、以外的区域。各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与场外建(构)筑物、停车场内部防火间距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按照所载运危险品类别分类分区分组设置停车区,严禁将化学性质或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三、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对全市机动车维修及保养(含车辆清洗情况)单位实施行业监督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选择依法设立的清洗单位进行车辆清洗,加强对清洗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负责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长效管理工作,

5、承担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设置批准、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市局做好国省道限高限宽设施长效管理工作;查处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营运、超载、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并利用动态监管平台,实施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督管理;督促化学品运输企业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自有(租赁)停车场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督促相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牵头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进行罐车年度审验时,配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查在用罐车罐体的检验报告,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运输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

6、并限期整改及复检;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上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注销道路运输证。市公安局:负责危险货物槽罐车的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查处槽罐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按照省重点车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规范开展源头监管。负责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开展危险品运输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对必须进入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向社会公告;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对社会化的危化品槽罐车停车场建成使用前开展联合验收,督促相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牵头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

7、做好危化品槽罐车停车场内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范性管理工作,完善高速公路出入口和国省道沿线等重点路口、路段、区域禁停标识和停放引导牌的设置;对危化品槽罐车停车场周边道路乱停乱放的相关车辆进行安全整治。生态环境局:依法开展危化品槽罐车清洗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督促清洗单位建设项目及技术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要求,对清洗作业产生的废水等污染物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依法查处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并投用、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危化品槽罐车停车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危化品停车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8、工作;妥善响应因危化品槽罐车泄漏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按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管,按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化学品槽罐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自有停车场区(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建成使用前开展联合验收,督促相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危化品槽罐车停车场事故应急预案。市市场监管局:对危化品槽罐车停

9、车场内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危化品槽罐车停车场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非法从事危化品槽罐车清洗业务的清洗单位,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清洗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槽罐车清洗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市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清洗单位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洗车作业、未设置沉淀池违规行为;加强对道路的巡查管控力度,对乱停乱放的槽罐车进行文明劝导,严厉打击槽罐车偷排行为。市水利局:依法查处清洗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属地监管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对辖区槽

10、罐车清洗单位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经常性开展综合排查治理,督促各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理危化品运输车辆可能非法清洗的点位。负责对辖区槽罐车(包括空载车辆)停放情况的专项排查治理,全面清理槽罐车可能非法停放的区域、路段和点位,全面查找问题隐患,迅速依法依规处置,确保辖区内槽罐车合法合规停放。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违规清洗、停放危害性的认识,及时举报危化品运输车辆违规清洗、停放行为,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四、工作机制(一)加强沟通协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槽罐车安全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市交通运输

11、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压实运输企业(单位)、清洗单位、停车场落实主体责任。联合开展综合执法行动,努力形成部门间监管合力,积极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意见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找准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切实把槽罐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抓出成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因为职责不明、工作不力、管理缺失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三)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通过开展专项督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多种办法,深入持续地开展槽罐车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切实加强对本工作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事故案例评析会,对槽罐车事故进行个案剖析,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分析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和应当吸取的教训,研究提出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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