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全产业链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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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全产业链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奋进新征程推动新跨越三年行动安排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规范和抓好煤炭开采、洗选、堆放、运输、消耗全产业链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煤炭产业绿色转型发展,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煤炭开采、洗选、堆放、运输、消耗全产业链生态环境建设和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规范各环节监

2、督管理,促进煤炭产业清洁高效、绿色转型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绿色能源保障,为建设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作出贡献。(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煤炭开采、洗选、堆放、运输、消耗各环节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绿色转型发展水平明显提高。1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及煤炭行业的宣威市羊场镇煤肝石露天堆存等污染问题办理不到位的问题和交办群众投诉举报的27件问题,在2022年底前按规定程序完成验收销号。2 .煤炭行业排查发现的138个突出问题,在2022年底前整治率达50%以上,2023年达90%以上,2024年底全面完成整治。3 .所有生产煤矿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区域

3、颗粒超标的,依法100%建成煤仓全封闭大棚或围挡、100%建成全封闭运煤走廊(露天煤矿除外),100%安装车辆清洗设施。4所有正常生产经营的煤炭洗选厂和储存(堆放)场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超标的,依法100%建成原料、产品堆存全封闭大棚,100%安装车辆清洗设施,100%建成废水闭路循环和雨污分流设施。5 .基本杜绝煤炭运输车辆栅栏式敞篷运输。6 .用煤工业企业煤炭储存设施、汽车公路外运100%采用全封闭车厢。二、重点任务(-)持续深化煤炭开采环节生态环境保护1.加强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新建(改扩建)煤矿必须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主体工程竣工验

4、收前必须先通过环保设施专项验收。2 .提升煤炭清洁利用水平。煤炭开采要配套建设煤炭洗选厂或洗选车间,提高煤炭清洁生产水平,到2025年,原煤入选率达80%以上。鼓励煤炭开采配套建设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设施,确需排放的应满足煤矿瓦斯排放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到2025年达55%以上。3 .加强煤砰石治理和综合利用。煤肝石等固体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满足煤肝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有关要求。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排至临时肝石堆放场(库)储存,原则上占地规模不超过3年储砰量,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临时砰石堆放场(库)选址、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5、18599-2020)要求。鼓励对煤砰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多途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综合利用方式,提高煤肝石综合利用率,当年新增煤杆石综合利用率到2025年达78%以上,存量煤肝石有序减少。4 .加强污水处理和循环利用。煤矿应配套建设矿井(坑)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应立足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等原则上不得外排。选煤厂煤泥水应实现闭路循环,工业场地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针对矿井水应当考虑主要污染因子及污染影响特点等,通过优化开采范围和开采方式、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等,从源头减少和有效防治高盐、酸性、高氟化物

6、、放射性等矿井水。矿井水应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及生产,并鼓励多途径利用多余矿井水。可以利用的矿井水未得到合理、充分利用的,不得开采及使用其他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作为生产水源,并不得擅自外排。矿井水在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且确需外排的,经处理后拟外排的,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外,其有关水质因子值还应满足或优于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对应值,含盐量不得超过Iooo毫克/升,且不得影响上下游有关河段水功能需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有关环境数据向社会公开,与有关部门联网,接受监督。依法依规做好关闭矿井封井处置,防治老空水等污染。5 .加强煤炭储运污染防治。煤矿要加强对煤炭储、装、运、卸过程的

7、污染防治,所有生产煤矿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超标的,依法建设全封闭式储煤场和运煤廊道。对露天开采的采掘场、排土场已形成的台阶进行压覆及洒水降尘,对预爆区洒水预湿。储煤场应保持通风顺畅并采取有效防自燃措施。煤炭装卸、输送以及破碎、筛选等产尘环节,原则上应设置在封闭的储煤场内部,装卸过程应采取喷雾洒水等方式防止扬尘,确保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要加强运煤车辆管理,所有汽车公路外运必须全封闭运输,严禁栅栏式敞篷运输,严禁超载超限。煤炭企业应针对煤炭运输的扬尘污染,提出封闭运输、车辆清洗等防治要求,减少对道路沿线的影响。引导煤矿企业在矿区出口设置检查点,建立进出矿区运煤车辆登记台账,对运煤车辆的封闭性

8、、整洁性和承载量进行严格核实,并逐一如实登记。凡封闭不严、车身不干净、超载超限的,一律不得放行。对出矿运煤车辆清洁运输不把关或把关不严的煤矿,依法依规严厉查处。6加强噪声防治。井工煤矿要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等设备使用地点设置噪声监测点,露天煤矿应当在钻机、挖掘机、破碎机等设备使用地点设置噪声监测点,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噪声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对强噪声源要安设消音器和隔音罩,加强设备检维修,采取减振、阻尼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7.规范危险废物处理。煤矿要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设置危废暂存点并张贴标识牌版,采取有效防渗漏

9、措施,对废润滑油、机油等危险废物进行统一收集储存,交由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废矿物油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并建立处置台账存档备查。8积极开展绿美矿山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美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曲办字(2022)11号),所有煤矿按照“路场硬化、区域绿化、车间棚化、亮点美化”的要求,井工煤矿矿区非绿化即硬化、非硬化即绿化,露天煤矿“边开采、边恢复”,排土场完成排土后应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大力开展绿美矿山建设。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持续深化煤炭洗选和储存环节污染防治1

10、.加快存量治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决按时限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的整改,切实抓好煤炭洗选厂、储存场的排查整治,对列为关闭的,要限期关闭到位。对列为保留的,要限期整改达标。2 .加强增量管理。经批准的煤炭洗选、储存发展规划,是煤炭洗选、储存项目备案、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煤炭洗选、储存建设项目应与规划相符。3 .严格环保标准。煤炭洗选厂和储存场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1)加强环保、水保设施“三同时”管理。煤炭洗选厂、储存场环保设施和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加强废水管理。煤炭洗选厂废

11、水处理必须实现闭路循环,动态循环利用,严禁违法外排。(3)加强厂区面源水管理。煤炭洗选厂和储存场工业场地应建设完善截排水设施、雨污分流设施及污水收集回用系统,收集并处理初期雨污水及厂区地面冲洗废水,确保污水封闭循环。(4)加强物料堆存管理。煤炭洗选厂和储存场,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的,应依法采取封闭措施,优先采取建设封闭大棚,严禁煤产品露天堆放,并采取有效覆盖、喷淋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要采取定期轮换清理等措施,防止煤炭自燃。(5)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煤炭洗选及仓储企业应制定煤砰石及其他固体废物规范处置方案,建立健全煤砰石台账管理制度,实行存量和增量动态管理。临时堆存煤肝石及其他固体废

12、物,应落实和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三防”措施,并及时进行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6)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煤炭洗选厂应设置危险废物存储间,建立使用、存储、处置台账,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7)加强粉尘治理。煤炭洗选厂和储存场应设置布袋除尘或喷雾降尘设施,粉尘颗粒浓度不得超过规定限值。(8)加强噪声防治。煤炭洗选厂和储存场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安装降噪设备或采取隔声措施,确保噪音不超标。(9)加强装车管理。严格执行市煤炭运输污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曲政办函(2021)64号),煤炭洗选厂和储存场应安装运输车辆清洗池,对进出厂(场)区车辆的轮胎和车身进行冲洗,引导煤炭

13、企业在厂(场)区出口设置检查点,建立登记台账,认真登记进出车辆,对未清洗干净的车辆、未密闭运输的车辆、超载超限的车辆,不予放行。对不把关或把关不严的单位,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持续深化煤炭运输环节污染防治1 .持续推进煤炭清洁运输。持续开展煤炭清洁运输专项整治,加快推进煤炭公路运输集装化、厢式化、标准化,鼓励采用铁路运输。对不清洁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煤炭运输车辆,禁止驶入公路。对未采取密闭措施、超限超载、泼洒滴漏等运输煤炭污染公路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2 .持续抓好公路环境整治。常态化加强对国省干线、高速公

14、路、农村公路沿线保洁工作,全面消除“黑色”路域,抓好路域环境绿化、美化提升改造。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加强煤炭消耗环节用煤污染防治1 ,煤炭消耗单位在存储煤炭时储存场应优先使用封闭大棚,推动煤炭输送建设全封闭运煤廊道,严禁露天堆放或露天输送,并采取有效覆盖、喷淋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2 .涉及煤炭出厂运输的耗煤单位,应安设车辆清洗设施,严格落实运煤车辆清洁出厂要求。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三、工作机制(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炭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市成

15、立煤炭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煤炭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有关副秘书长及能源、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能源、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业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能源局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市能源局及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抽调。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二)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煤炭开采、洗选、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履行煤炭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县、市、区

16、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煤炭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市县两级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其中,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合法合规的煤矿、洗选厂、储煤场以及火力发电企业用煤环节环保工作行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除火力发电以外的工业企业用煤环节环保工作行业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运输环节环保工作行业管理;水务部门负责取水、水土保持手续办理及日常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违规取水、水土保持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或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办理或登记排污许可证、环保现场检查、指导问题整改,负责查处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煤炭企业用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地行为;其他具有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日常监管,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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