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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敬老院消防安全协议的责任书篇121、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娄底、冷水江有关消防规定,确保乡敬老院消防安全。2、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乡人民政府为敬老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乡长为第一责任人,乡民政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乡敬老院院长及相关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乡敬老院要再次明确各工作人员管理职责,具体承担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3、乡敬老院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根据冷水江市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敬老院消防安全整改清单的要求认真整改消防隐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乡人民政府将及时监督工作进展,确保整改到位。4、乡敬老
2、院必须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如缺乏资金进行购置,可向乡政府申请专项采购资金。敬老院必须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严格按照使用程序管好、用好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材,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5、乡敬老院要结合老人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应急疏散逃生预案,并定期开展自救逃生演练。6、凡出现火灾安全事故,敬老院工作人员要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自救,并立即上报乡人民政府、市消防大队,以便乡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凡因敬老院工作人员渎职、失职或严重错误造成安全事故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7、遵守其他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乡人民政府和敬老院各存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