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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出台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
2、实习。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细则进行管理。第三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
3、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指导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和实习报备工作。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
4、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第七条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第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
5、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I,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集中安排岗位实习人数达30人及以上,学校需与企业协商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集中实习不足30人的,学校在实习协议中应明确委托由实习单位进行管理,学校须安排专业老师或管理人员定期与实习单位或学生进行电话沟通和巡视,建立相应的实习档案,定期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
6、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第九条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职业学校应允许其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第十条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职业学校统一组织在区内的岗位实习,应由职业学校申
7、请,经所属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职业学校统一组织在区外的岗位实习,应由职业学校申请,经所属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再由自治区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同时自治区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实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o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8、,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第十二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对于医卫类专业学生,可根据医护职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10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订单班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第十三条严禁职业学校以社会实践、教学实习等其他名义搞变相的岗位实习来逃避本细则的管理。职业学校以社会实践、教学实习等其他名义组织学生到校外企事业单位开展活动,
9、不得有如下情形:(一)活动强迫学生参与;(二)活动与毕业证挂钩;(三)活动需要在校外住宿但未经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第三章实习管理第十四条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教学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级领导和责任部门,规模大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
10、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第十六条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七)实习考核方式;(八)各方违约责任;(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
11、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七)安排学生从事In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第十八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
12、定,且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第十九条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第二十条在遇有自然
13、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实习交通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第二十二条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向所属学校提交实习报告和相关实习材料。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利用信
14、息化手段,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共同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及实习过程的管理。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第二十五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
15、,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第二十六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自治区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市、区)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须通过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平台开展学生实习的申请和报备工作。第四章实习考核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学生实习
16、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实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实习协议(见附件);2 .实习方案;3 .学生实习报告;4 .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