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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严重失职的企业有关员工一定能解雇吗?答:不一定。根据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39条第3项的规定,要想解雇严重失职的企业有关员工需要符合两个必备条件:1)企业有关员工有严重失职行为;2)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两者缺一不可。如果有严重失职行为但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就不能运用此条款来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参考法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39条第3项。例:王先生于2008年12月入职某公司品检部担任质量本协议合同支付资金服务检验员职务,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协议合同协议中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2009年5月,公司以王先生工作严重失职(一个月中本应抽检60件质量本协议
2、合同支付资金服务,但王先生在3月份只抽检56件质量本协议合同支付资金服务)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王先生辩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质量本协议合同支付资金服务,但质量本协议合同支付资金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将他辞退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认为,他们辞退王先生是因为王先生工作的严重失误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害。根据公司质检企业有关员工作守则的规定,一个月中漏检1件属于工作失职,漏检3件以上(含3件)属于严重失职。现在王先生在其2009年3月份的工作中,少抽检4件质量本协议合同支付资金服务,属于严重失职,按照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合
3、同协议合理合法。仲裁庭认为,公司以王先生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重大损害。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赔偿金。解:本案的法律要点: 严重失职,只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 用人单位对企业有关员工的解除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单位违法解除要支付企业有关员工赔偿金。案例中,王先生在工作中虽有失误,漏检验了部分质量本协议合同支付资金服务,但该行为并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害,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或程度是多少。因此,公司以王先生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王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赔偿金。操作提示:1)以企业有关员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为依据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用人单位须证明企业有关员工已严重失职,且已有“重大损害”。2)通常,企业可以在规章中,将严重失职行为列为严重违规行为的一种。此时企业可以以企业有关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规章制度规章为由来解除协议合同协议,就不需要证明“重大损害”的发生及数额。但是,是否严重违反规章规章制度规章,需要证明企业有关员工属于故意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章制度规章;违反的情形是否严重,在审理过程中最终要由法官或仲裁员进行考量后予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