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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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梁平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 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重庆市及梁平 区财政安排的用于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 前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 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 义务教育学校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和生活费资金 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

2、关规定 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 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 (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非独立建制 学校附设高中班;义务教育学校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 置的全日制普通小学,全日制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各种 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 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学前教育是指实施幼儿 教育的机构,主要有托儿所、幼儿园、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等。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 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委员会

3、(以下简 称区教委)按职责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 预算下达,组织区教委和学校(含幼儿园)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 度预算草案。区教委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 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 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 信息档案,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 性、及时性负责。学校(含幼儿园)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 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国家奖学金。奖励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习 成绩、技能

4、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奖励名额按上级下达数执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二)免学费。对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 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 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o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 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三)国家助学金。资助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 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40%的比例确定。资 助标准分为两档,一档每生每年3000元,对象为原建档立卡贫 困家庭学生,二档每生每年2000元,对象为除原建档立卡贫困

5、家庭学生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免住宿费。对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 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按40%的比例确定,资助年限不超过2.5年,资助标准: 重庆市梁平职业教育中心每生每年500元、重庆市梁平职业技术 学校每生每年400元。(五)免教科书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 过渡期内按原政策执行,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免学费。对在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 籍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 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福利机构 集中供养

6、及社会散居孤儿)免除学费,免学费资助标准为学校实 际收取的学费(不含住宿费)。(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 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 标准分为三档:一档3000元/生年,对象为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学生;二档2500元/生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 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 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含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象等家庭 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三档1500元/生.年,对象为其他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三)免教科书费。普通高中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 期内按原政策执行,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

7、七条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 烈士子女、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及残疾人子女(含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的 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IOOO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1 .资助对象为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含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含 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资助 标

8、准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2 .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区财政按小学 1200元/生.年、初中1400元/生.年的标准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学校, 再由学校划拨至学生食堂,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午餐费用。第八条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和标准包括:资助范围:在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 园就读(含小学附设幼儿班),具有全国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 难幼儿。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孤儿 (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含

9、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 本园实际收取的保教费和生活费。第三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区级政府预算管理,区财政、教 委、学校(含幼儿园)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 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各学校(含幼儿园)对学生资 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条区教委要加强资助资金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 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校(含幼儿园)要加强学生 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

10、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 强化财务管理;学校(含幼儿园)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 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第十一条区财政、区教委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 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 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区财政、区教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 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 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 相应责任。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 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11、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追究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 各学校(含幼儿园)要在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 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二 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要 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 励和资助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 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公民办幼儿园(含小 学附设幼儿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 学生。第十四条 区教委

12、、各学校(含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 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乡镇学生倾斜。第十五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 理等工作按照重庆市梁平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 附件)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委按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重庆市梁平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中等职业教育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件2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附件3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13、附件4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实施细则普通高中教育附件5重庆市梁平区普通高中免学费实施细则附件6重庆市梁平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义务教育附件7重庆市梁平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学前教育附件8重庆市梁平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实施细则-10-重庆市梁平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 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磨炼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14、国籍;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 校规章制度;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 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二)具体条件L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 (含5% )的学生; 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年级同一专业前5% ,但达到前30% (含 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要同时提交详 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 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

15、请资格。“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 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2 .在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一 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或同等水平国际性赛事中取得优胜奖及以 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或同 等水平全国性赛项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及省级选拔赛获 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4 .在体育竞赛

16、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 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在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 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5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专业学 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或前三名奖励;艺术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 平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 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 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6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 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7 .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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