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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ll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数。第二条学分(学时)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类学分不低于
2、1520学分(90120学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二、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
3、含三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三、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五、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120学时)。依据每学年成绩单记25学分(120学时),六、经单位
4、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120学时)。依据单位派出培训通知和培训合格证明记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类学分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参加I、类学分(学时)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规定的学分,并按规定登记学分(学时),作为年终考核、继续聘任和执业再注册必备条件之一。八、因工作需要暂未从事医疗卫生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业务时,第一年的聘任、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不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的限制,第二年起按本细则要求获得所规定的学分(学时)。第三条学分(学时)分
5、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学时)和II类学分(学时)两类。一、I类学分(学时):(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L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L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3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4 .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5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
6、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三)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四)科研成果二、类学分(学时)授予范围:(一)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贵州省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协)会举办,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三)自学、6个月以内的外出进修等;(四)出版专业著作、译著,科研立
7、项,发表论文等;(五)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第四条学分(学时)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学时)计算方法(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3学时),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0学时)。(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三)省一级学科学(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I类学分(学时)最多不超过4学分(24学时)。(四)国家级、省级
8、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学时),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五)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3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15学时)。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6学分(36学时)。(六)获得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学时):国家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学时):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一等奖10、8、7、6、5学分(8
9、0、70、60、50、40学时)二等奖9、7、6、5、4学分(75、60、50、40、30学时)三等奖8、6、5、4、3学分(70、50、40、30、20学时)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学时):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一等奖8、6、5、4、3学分(70、60、50、40、30学时)二等奖7、5、4、3、2学分(65、50、40、30、20学时)三等奖6、4、3、2、1学分(60、40、30、20、10学时)地、厅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学时):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一等奖7、5、4、3、2学分(40、30、20、10、5学时)二等奖6、4、3、2、1学分(35、20、10、5
10、、2.5学时)三等奖5、3、2、1、0.5学分(30、10、5、2.5、1.25学时)科技成果奖的计分(学时)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二、类学分(学时)计算方法:(一)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二)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学时)。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6学时)。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0学时)。(三)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
11、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学时)标准授予学分(学时)。此类学分(学时)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0学时)。(四)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学时)第一作者一第三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10-8学分(80-6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64学分(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核心期刊6040学时、普通(CN)的刊物期刊40-20学时)省级刊物53学分(30-10学时)地(市)级刊物42学分(20-6学时)内部刊物2-1学分(6-3学时)(五)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学
12、时):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2345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75、65、55、45、35学时)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55、45、35、25、15学时)地、厅级课题65432学分(35、25、15、8、6学时)(六)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IOOO汉字授予1学分(6学时)。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6学时)。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七)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6学时)。此类学分(学时)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0学时)。(A)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
13、分(12学时),授予参加者0.5学分(3学时)。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九)二级乙等(含二级乙等)以下医院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6学时),参加者授予0.5学分(3学时)。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学时)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十)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4学分(24学时)。上述II类学分(学时)中,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市(州、地)所辖区举办时,按就近方便的原则,可持“审批认可的申报表”(或省继续医学教
14、育信息网查询),按本细则要求,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周到项目举办地所在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结束后办理在发证单位栏加盖该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学分证书;参加厅直单位举办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厅直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在发证单位栏加盖公章,办理学分证书。其余项目由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学时);市(州、地)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由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并核发学分证书。厅直属单位由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监督管理,并核发学分证书。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
15、授予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四条学分(学时)登记与认可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学时)登记制度。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以学分(学时)形式进行逐年登记。二、学分登记使用由贵州省人事厅统一印制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三、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时),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发放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含I、类)和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学时)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本专业60%,相关专业40%);学分类别、学分(学时)数是否按批准授予的一致;学习期间是否违纪等,在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确认。I类学分(学时)认可: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凭所获得的国家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I类学分证书,到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