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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 政执法监督,根据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 “社会监督员”)是指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对行政执 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下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 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主要来源于区政府法 律顾问团成员。第三条 市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在区政 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第一章监督内容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参与法治政
2、府建设重大问题调查研究;(二)监督全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 行工作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五)区政府以及区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 作。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邀请社会 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重大行政执法 活动;(三)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研究;(四)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社会监督员 参加的情形。第六条下列情形,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邀请社会监督员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
3、评估;(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评估;(三)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四)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专 题调查评估;(五)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六)其他适宜参加的情形。第二章监督程序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 需要,从区政府法律顾问中确定社会监督员的合适人选参加 相关活动,并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亮明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身份。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执法工作 需要,可以了解、调查有关情况,依法查阅相关文书和材料, 必要时,可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可以向
4、行政执法机 构提出,也可以个人名义出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意见 书,提请区司法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行政执法机构 应当进行调查、分析、研判,并将是否采纳的情况向社会监 督员反馈。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向 社会监督员阐明原因。第十二条社会监督员认为行政执法机构不予采纳其 监督意见不正确的,可以个人名义出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监督意见书,提请区司法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对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应当进 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被监督事项进 行调查。对不履行或者不
5、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 责任;认为监督意见不能成立的,应当向社会监督员说明理 由。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四条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 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知悉的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宴请;(四)不得以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五)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纪律。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与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或者亲属所在单位
6、、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为政府法律顾问颁发社会监督员 证件,社会监督员的政府法律顾问资格终止的,社会监督员 资格随之终止。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员定期向区司法局报告履职情况, 区司法局对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年底向区司法局书面反 馈本年度邀请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情况。第十九条社会监督员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 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向区司法局进行 投诉举报。区司法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 权机关处理。第四章其他第二十条 社会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行政执 法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区司法局综合活动开展情形确 定按次或者参加时间给予适当的工作补助(主要为交通和误 餐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