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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安全管理能 力,规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根据应急管理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应急201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纳入本市专业 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三条本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市 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 通委共同组织实施。第四条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初级注册安 全工程师职业
2、资格考试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应急局委托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承担初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命审题、组卷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承担初级注 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分别负责委派建筑施工安 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 目的命审题和阅卷专家。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共同组织阅卷 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实务为专业科目。安全生产实务 科目分为:化工安全、金属
3、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 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选择其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时间为120 分钟,安全生产实务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如采用电子化考 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第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 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 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证书,该证书在本市作为注册的依据。第七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 大纲,结合本市实际,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
4、 准原则上为试卷满分的60%o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单独确定 考试合格标准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应急局确定。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 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 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 年。(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 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 务满3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第十条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
5、程序和要求完 成报名。考试报名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根据国家 和本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执行。报名成功后,考生凭 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市应急管理宣 传教育中心对报考人员承诺情况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开展核查。第十一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 核查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该证书由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共同用印。第十二条已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 员,报名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 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电子证 明),
6、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第十三条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并符合注册条件的,可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有关 注册和执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 (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 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 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五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 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7、资格证书的、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上海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初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 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 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初级注册安全工
8、程师,是指通过职业 资格考试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 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 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 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在本市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 执业。第二章注册和执业第四条本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化工安 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 包括消防安全X第五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三)受聘于本市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 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六条市应急局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审核,具 体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承担。审核通过的建筑施工安 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市住房 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第七条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提出申 请。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准予注册的,由市应急局核发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 (纸质或电子证书第八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
10、年。有效期满 前3个月,注册信息未发生变化,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提出延 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第九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信息发生 改变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注册申请。第十条被撤销注册,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提出重 新注册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延续、重新、逾期初始注册的,除符合本办 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第十二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二)安全生产技术;(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 训及其他安
11、全生产专业服务。鼓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相应专业类别的初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第十三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 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 书;(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 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四)参加继续教育;(五)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
12、列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 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第十六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 业务水平。市应急局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具体工作由市 应急局相关机构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分别负责委派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继续教育专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社 会公
13、布,促进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纪守 法,加强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 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违规受聘于两个或 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出租出借注册证 书等,由市应急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在外省市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 书,受聘于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 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人员,可以 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 格,即视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 件。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序号专业类别执业行业1化工安全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储存)2金属冶炼安全冶金、有色冶炼行业3建筑施工安全建设工程各行业4道路运输安全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 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 驾驶培训行业5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 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燃气、电力等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