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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重点整治问题清单根据XX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要求,聚焦影响严 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突出问题,XX司法局将结合工作实际,不折不 扣开展“6+N顽瘴痼疾”集中整治。现将全区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 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六大重点整治问题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整治内容:(1)违规说情打招呼。司法行政干部干预社区矫正 管理,为社区矫正对象或关联人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2)与法 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正当接触。司法行政干部与律所、公证等服务 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 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3)办案人员
2、记 录不规范。对违规干预社区矫正、公证等活动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 录,不主动报告。(4)管理不到位。对违规干预社区矫正、公证等 活动查处、通报不力。2、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整治内容:(1)违规开办企业。司法行政干部职工以自己名义 开办企业、借亲属或者他人名义开办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 “合作”投资。(2)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司法行政干部职工暗中 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借助影响力揽案源,介绍给法律服务机构从中 收取好处费。(3)违规兼职。违反规定在社会组织、团体、公司等 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经营
3、活动。(4)利用影响 力从事经营活动,司法行政干部职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职务影 响力介绍或代理、办理律师、公证案件,获取不正当利益。3、违规参股借贷整治内容:(1)违规参股。司法行政干部职工拥有非上市公司 (企业)的股份或证券。(2)违规借贷。司法行政干部职工利用公权 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低于银行利息向管理对象借款。(3)违规买卖股票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 资。4、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整治内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履行法定 职责,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提请而不提请,对应当提请撤销假 释收监执行的,不依法提请;对应当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
4、监执 行的,不依法提请。5、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整治内容:消极配合公检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6、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据客整治内容:(1)充当司法据客。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 承诺;勾兑承办法官,明里讨论案情,暗里请客送礼;向当事人明 示或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以支 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为当事人违法牟取不做批捕, 取保候审,从轻处理、案件改判等不正当利益,在事前和事后为承 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牟取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2)离任法官、 检察官担任律师违规代理诉讼案件。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 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
5、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 人或者辩护人,在幕后当“法律顾问”,从事与原职务有经常性直 接关联的业务活动;利用曾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便利条件与内部 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或借助自身的影响力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等问 题。(3)违规会见司法人员。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期间、非工 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律师向法官送现金、购物卡,与 法官外出办案过程中,主动支付司法人员的餐饮、住宿等费用,律 师唆使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等。二、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N项”顽瘴痼疾1、整治公证人员不履职尽职,损害群众利益整治内容:(1)违规出具公证书。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的规定,未经实质审查
6、 或实质审查不严出具公证书,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2) 办证程序不规范。公证员助理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出具公证文书; 公证处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 证费的。2、整治社区矫正顽瘴痼疾整治内容:(1)违规出具社区矫正对象社会评估材料。办案人 员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捏造事实,为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提出减刑建议,违规开展调查评估;审核不严导致法律文书缺 失;矫正期满,不依法依规解除社区矫正。(2)社区矫正对象脱 管、失控。执法工作人员接受吃请、贿赂,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 居等,导致脱管。对不按规定汇报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报告的 社区矫正对象,不依法处理;不认
7、真审查身体情况说明、病情复查 报告等相关文书资料。3、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利益整治内容:(1)鉴定人员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 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2)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 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以及“多头重复”鉴 定。4、律师违规收费,违规执业,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充当司 法据客整治内容:(1)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 合同或者收费合同的规定,私自与当事人达成代理协议收取费用。(2)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 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 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3)违规会见司法人员。承办案件 期间,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律师 向法官送现金、购物卡,与法官外出办案过程中,主动支付司法人 员的餐饮、住宿等费用,律师唆使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