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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 置和资金浪费,实现资源共享,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运行模式和组织机构第一条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教学的前提下对校内、社会开放,提高大型仪器 设备的利用率。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采用校、院二级共 管的运行模式,学校负责共享平台的管理和制度的制定,学院(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 常管理工作。第二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等工 作,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实 验室与设
2、备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共享平台管理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申请加入共享平台的条件(1)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可跨学院(所)使用或可对社会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2)设备性能良好、运行正常;(3)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4)在保障教学的前提下,能够提供服务机时。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申请加入共享平台,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申请表。共享 申请获得批准后,学校通过校园网公布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共享设备)的基本情况、 放置地点、联系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共享设备所在学院(所)须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 章制度张贴在仪器设备附近醒目之处。第五条个人或课题组不得独占共享设备
3、。学校对利用率较低的大型仪器设备予以公布, 必要时作校内调拨。第三章共享收费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支两条线,财务处建立共享平台专用账户, 并负责收费管理。第七条 收费标准的审定程序:共享设备所在学院(所)及实验室核算运行成本(包括 水电、人工、耗材、设备折旧等),结合市场调研,拟定共享设备服务费标准;耗材费用高 或能耗高的共享设备,可单列耗材费标准。凡有国家或省物价管理部门统一定价的,可结合 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学院(所)核价小组核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审核,报总会计师办公室审批。第八条 校外用户按收费标准缴费后,方可提供共享服务:校内用户按服务费收费标准
4、 的25%收取,耗材费全额收取。第九条 计划内实验教学任务,可无偿使用共享设备,并优先安排。对创新计划、“挑 战杯”竞赛等非计划内实验任务及科研用途的实验任务,由学院(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 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十条收取的共享设备服务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分配,分配办法另行制定。收取的 耗材费,全额返还仪器设备所在学院(所),用于补贴运行经费。第四章服务流程与管理第十一条服务流程:(1)用户需向共享设备机组提出预约申请,并说明服务时间、要求、条件、耗材等情 况。(2)用户须按约定时间使用共享设备,遵守仪器设备所在学院(所)的有关规定,服 从机组人员的管理。如因用户
5、原因未能按时使用共享设备,造成样品、试剂损失的,由用户 负责。(3)校外用户成功预约后,凭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处缴费,机组人员凭财务处出具的收 费凭证(一式两联,一联财务留存,一联机组留存)提供共享服务。(4)校内用户须在每学期第15周前,根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出具的收费详单及结算 单,采用校内转账方式,将费用交至学校共享平台专用账户。未及时缴费者,暂停其共享服 务。第十二条 机组人员上岗条件与服务要求:(1)机组人员应保证共享设备完好正常,不得授权未经培训合格的非专职人员使用。(2)机组人员应定期做好共享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出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处理。(3)机组人员须热情为用户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用
6、户使用要求。(4)严禁机组人员私自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设备维修第十三条 为保证共享设备正常运行,学校筹措共享设备维修经费,用于补贴共享设备 的维修。共享设备维修经费来源:(1)学校每年从“公用教学设施维护费”账户中注入5T0万元到共享平台专用账户;(2)收取的服务费按照分配比例应投入的部分;(3)争取社会捐助筹集的经费;(4)部门自筹。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由共享设备所在实验室提出维修计划(单台维修经费预 计须在1万元以上),经学院(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校每学期组 织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领导小组,对维修申请进行审批,根据设备效益和开放共享程度确定维 修经费补贴额度
7、。各学院(所)自筹部分不低于维修经费的50%第六章考核奖惩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学院(所)共享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有:共享设备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质量、服务机时、服务效益等。学校将 对开放共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对年实际服务机时(样品数)明显低于年额定值的共享设备,学校将视情况 取消其共享服务资格。第十七条 因机组人员服务态度、工作质量、操作水平等问题,影响开放共享工作,共 享设备所在学院(所)应进行批评教育,使其尽快达到要求或进行人员调整。第十八条对于利用设备向用户私自收费的个人,一经查实,学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收缴所得,核减设备所在学院(所)的维修经费额度。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 实验室对社会服务,未加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的社会服务,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