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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 治条例等规定,防控尾矿库周边土壤污染,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尾矿库原址和周边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二、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 行)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HJ 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2、/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Z/T 0270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三、术语和定义1.尾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 生的固体废物。2.尾矿库用以贮存尾矿的场所。四、工作程序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主要采用资料收 集、现场踏勘和监测,识别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含量, 评估污染风险,明确需采取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污染识别、布点采样、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结果评估等。五、污染识别(-)资料收集收集尾矿库名称、建设时间、运营管理单位、地质、尾矿种类与 属性类别、防渗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
3、设和运行情况等基本信息,结 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排放的 尾矿水等环境监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或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历年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历年尾 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识别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地下水 中特征污染物。金矿尾矿库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神、镉、铜、铅、汞、锌、氟 化物。铁矿尾矿库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铁、铜、铅、银、镒、锌。(二)现场踏勘核实已收集资料的准确性,获取资料无法提供的信息。以尾矿库 原址为主,包括尾矿库周边Ikm范围内的敏感受体,周边范围可根据 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进行调整。可通过现场观察或使用便携式X
4、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便携式水 质参数仪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辨别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及疑似污 染痕迹。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的堆存、遗撒等污染痕迹、库体裂缝、 发生过渗漏的区域及其他存在疑似污染的区域应拍照留存,作为隐患 点识别的依据。(三)人员访谈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内容包 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 证。受访者需了解尾矿库现状或历史,可包括:尾矿库管理机构和地 方政府的工作人员,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尾矿库过去和现在各 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尾矿库所在地或熟悉尾矿库的第三方,如周边区 域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整理访谈内容,并对照已有
5、资料,核实和补充其中可疑和不完善 的内容,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六、布点采样(-)布点原则(1)监测点位的布设遵循不造成尾矿库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 则。(2)监测点位的数量综合考虑代表性和经济性原则,主要采用判断布点法。(3)充分利用现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观测井和勘测井,如果建设与管理符合HJ 164的技术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监测井使用。(4)对于地下水含水层埋藏较深或地下水监测井较难布设的基岩 山区,经环境影响评价等确认尾矿库难以影响地下水时,可减少地下 水监测井的数量。(二)布点位置和数量1.对照点位布设至少布设1个土壤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位,可合并布设。对照点 位应设置在尾矿库周边一定范围内
6、未受工业企业或其他来源污染的区 域,平地型尾矿库地下水对照点位可设置在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上游 30-50m处,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地下水对照点位应最大限度地靠近 尾矿库。若不具备对照点位布设条件,可利用区域背景值、历史调查 数据等设定对照值。土壤对照点位的钻探深度、采样深度以及地下水对照点位的建井 深度、采样深度,可参照尾矿库原址及周边监测点位确定。2.尾矿库原址内点位布设尾矿砂全部清除的,开展尾矿库原址土壤污染状况监测。(1)原址面积5000m2 , 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原址面 积 5000m2 , 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金矿尾矿库需酌情增 加。(2 )原址内布设1-3个地下水监测
7、井;金矿尾矿库不少于3 个,地下水监测井的设置数量和位置,需满足刻画尾矿库地下水流场 信息的要求。(3)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需布设在最有可能受到尾矿库污染物 渗漏、遗撒等途径影响的隐患点。3.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开展尾矿库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一是 未完成尾矿砂清除的尾矿库,二是原址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发现有污染 的尾矿库,三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1)平地型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污染扩散监测点:在垂直地下水流向的尾矿库两侧30-50m处至 少各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地下水流向下游30m、 50m、70m处至少各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金矿尾矿
8、库需 酌情增加。敏感受体监测点:若尾矿库下游Ikm范围内存在地下水型饮用水 水源,至少布设1个监测点,选择距离最近的1个水源井作为监测 点;对于可能与尾矿库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至少布设3 个地表水监测点,分别布设在地表水体的上、下游及地下水排泄区; 尾矿库主导风向下风向处存在可能受影响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 可按照不同距离至少布设3个土壤监测点。(2 )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污染扩散监测点:可根据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选择T型、三 角型等布点方式,至少布设5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的 布设位置要求同平地型尾矿库。敏感受体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监测点位的布设位置和数量要
9、求 同平地型尾矿库。布点位置可参考图1和图2o图1 T型布点示例()采样深度土壤采样点垂直方向的采样深度可根据污染源的位置、迁移途 径、地层结构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判断设置。(1)尾矿库原址内土壤采样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原状土。(2)污染扩散监测点土壤采样深度应达到污染物可能分布的最大 深度,一般应达到潜水层初见水位处。(3)农用地敏感受体监测点采集耕作层土壤样品。种植一般农作 物的农用地一般在0-20Cm处采样,种植果林类农作物的农用地一般 在0-60Cm处采样。发现污染的,应增加深层样品的采集。地下水采样以潜水层为主。采样深度原则上在地下水水位线0.5m 以下,可依据水文地质条件及调查获取的
10、污染源特征进行调整。七、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执行HJ 25.1. HJ 25.2、 HJ/T 166、HJ 164及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分析方法标准的相关规定。新 建监测井可参照HJ 164和DZ/T 0270等执行。(二)测试指标土壤测试指标: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定的特征 污染物。地下水测试指标:包括土壤测试指标及GB/T 14848表1中涉及 的其他指标(微生物、放射性指标除外)。()实验室分析测试按照GB 36600和HJ/T 166中指定方法分析测试土壤样品;按 照GB/T 14848、HJ 164中指定方法分析测试地
11、下水样品。八、结果评估土壤样品采用GB 15618或GB 36600对应的标准值进行初步评 估,地下水样品采用GB/T 14848对应的标准值进行初步评估。未列 入的污染物,可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 推导特征污染物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值。根据监测结果,分析土壤及地下水中超标特征指标的种类、浓 度、分布特征以及对敏感受体的影响情况。结合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 情况,根据尾矿库水文地质条件、运行状况、防渗状况、污染识别、 污染评价结果、历年监测数据等信息,分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成因。根据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地下水监测及初步评估结果,采取 以下措施。1.原址土壤和地下
12、水监测结果均低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低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结合地块开发需求安全利用。2 .原址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高于GB 36600、GB 15618或 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高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 对照值,结合用地规划、污染物的浓度是否超管制值和迁移扩散程度 等,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3 .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高于GB 36600、GB 15618或 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高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 对照值,应查明原因,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 染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