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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规定第一条 在市区内符合公务用车规定,且采用社会化方 式出行发生公务交通费用的报销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应在公务活动发生后30 天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60天。第三条 报销市内公务交通费需填写“学院市内公务交 通费报销单”(见附件),注明每次公务出行的日期、公务 事由、往返地点、报销金额等,由经费负责人签字,财务处 审核报销。第四条 报销市内公务交通费应取得原始发票,网约车 平台租车应要求租车公司按月开具发票并提供乘车明细,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可购买一次性定额乘车票并取得定额发票。第五条公务经办人是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 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负责。经费负责人对公务 交通费报销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负责。第六条财务处负责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的审核,从公 务出行的时间、地点、事由及发生金额对公务交通费报销进 行合理性审核,对不合理或相关性不充分的公务出行开支有 权拒绝报销。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各部门(二级院系)、各项目发 生的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学院差旅费 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