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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工会会员互助基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工会会员之间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 进一步提升工会会员的凝聚力。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 决定设立工会会员互助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的宗旨是依靠会员集体力量,传递会员爱 心,向遭遇重大疾病的会员及会员与家庭(配偶、子女)因 不可预测的原因,造成重大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重大损失的, 提供补充性的经济救助扶持。第三条凡属本校工会会员(含离退休教职工工会会员) (以下统称工会会员),本人自愿申请,赞成本实施办法, 自愿缴纳费用,均可加入基金。基金成立之时在校的工会会 员尚未加入的,以后需要加入时,由
2、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 同意后,从缴费的第二年起生效。新进入本校工作的工会会 员,从缴费当年起生效。第四条工会会员交纳的基金,在退出互助基金时原则上 不予退还。因调离本校,且加入期间从未享受过基金救助的, 经本人申请,原缴纳费用全额退还(不计利息);如本人不 接受退费,所缴纳费用视为对基金的捐赠,但互助权利和义 务终止。第五条基金互助原则:以工会会员为主,兼顾家庭(配 偶、子女)原则,救助扶持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民主管理 原则,量入为出原则。第二章经费来源与管理第六条基金经费来源1 .工会会员个人缴纳。自20*年起,每人每年缴纳年 费120元;2 .学校行政每年拨款20万元,如有变动,经院长办公
3、 会研究确定;3 .依法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赞助捐 赠;4 .基金利息。第七条基金经费管理1 .基金经费存入“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银行账 户,由学校财务处独立建账,实行专款专用;2 .工会会员每年1月份自愿交纳年费,由各分工会造 表,经本人签名后统一上交学校工会,转入基金账户。第三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加入基金的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享有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救助扶持待遇;2 .拥有对基金经费收支状况监督的权利;3 .拥有对工会会员互助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4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第九条加入基金的工会会员承担以下义务:1 .承认和自觉遵守本实施办法;2 .按时缴纳基
4、金年费,支持工会会员互助工作。工会 会员未按时缴纳基金年费的,视为自动退出,从当年起,不 再享受基金互助权利和义务;3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保证材料合法、真实、准确。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条为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 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筹措、 管理与使用。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管委会 主任由学校工会担任,副主任由工会副、人事处、财务处、 后勤与基建处、离退休工作处、监察审计处处长担任;委员 由各分工会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主任由工会 副兼任。第十一条管委会工作职责1 .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依法维护工会会员的合 法权
5、益,对基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和决定;2 .领导协调和管理办公室的工作,监督互助基金发放 到位;3 .负责基金经费的筹集、管理与使用;4 .管委会成员不享受任何经济待遇,不在基金中报销 任何费用。第十二条办公室工作职责1 .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2 .接受分工会提出的互助申请,初步审核后报管委会 研究决定;3 .负责互助基金发放工作;4 .负责咨询答疑和日常来访接待工作;5 .负责互助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6 .每年向工会会员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第五章互助办法第十三条互助范围及救助帮扶标准1 .工会会员因患重大疾病(省医保规定的31类重大疾 病),基金给予救助帮扶;2 .工会
6、会员及家庭(配偶、子女)因不可预测的原因, 造成重大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重大损失的,基金给予救助帮 扶;3 .救助帮扶的人数和金额,根据当年在职工会会员和 离退休工会会员救助帮扶的具体情况,经管委会集体研究, 分别进行救助帮扶;4 .工会会员享受互助基金的额度实行封顶制,每年不 超过3万元,总累计不超过10万元。第十四条基金救助程序1 .凡符合基金互助范围规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 提供相关资料,由二级单位分工会负责填写“职业技术学院 工会会员互助基金救助帮扶申请表”,审核相关资料,提出 救助帮扶建议;2 .二级单位分工会将填好的“职业技术学院工会会员 互助基金救助帮扶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统一上
7、交管委会办 公室汇总报管委会研究审批;3 .经管委会集体研究审批同意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和 相关分工会,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发放互助资金。第十五条互助基金审批权限根据公开透明、民主管理的原则,救助帮扶资金的审批, 原则上由管委会召开全体委员(2/3以上)会议并超过全体 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决定。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不享受基金救助:1 .因调出、离职或停止交纳互助基金和未加入基金的 人员;2 .因斗殴、酗酒、吸毒、不遵纪守法等原因而造成的 人身或经济损失。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基金救助帮扶的标准随互助基金基数的变化 亦作相应调整。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报学校批准后,从公布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工会会员互助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