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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糖贸易与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糖贸易与服务的交易、结算、仓 储、物流服务、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及调解处理等环 节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XX行政区域内的食糖现货贸易与服 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 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 通则GB/T 18769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 35886食糖分类SB/T 10519网络交易服务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 35886、GB/T 18769界定的术
2、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4贸易A 1基本要求4.1.1 食糖互联网网上交易应符合SB/T 10519的要求, 包装标识符合GB 7718的要求。4.1.2 交易的食糖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 求。4.1.3 电子交易平台的文件要求应符合GB/T 18769的规 定。4.1.4 电子交易平台应配套满足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交货仓库、电子交易体系并提供入网接口。4.2.1 电子贸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食糖有关 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商业信誉良好,并经交易中心批准,取得贸易商 资格;转让或者承继贸易商资格的,应经电子交易平台 批准,并履行相关
3、手续。4.2.2 贸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接受电 子交易平台监督,配合电子交易平台的工作。4.2.3 申请成为贸易商应填写贸易商申请表,并提 交相关文件。申请者应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电子交 易平台批准后,即可取得电子交易平台贸易商资格。4.2.4 贸易商享有下列权利:-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相关设施,享有电子交 易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经电子交易平台批准转租摊位;-对电子交易平台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贸易商联席会;其他应享有的权利。4.2.5贸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电子交易平台各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4、接 受电子交易平台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好自己的摊位账号和密码,并对因其账号和 密码在电子交易平台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 部责任;-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及时向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其发生的重大变更;-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电子交易平台备案;-爱护电子交易平台设施,维护电子交易平台声誉;其他应履行的义务。4.2.6 贸易商可以委派交易员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内场摊 位进行交易,交易员在电子交易平台内场摊位的所有 交易行为均视为所属贸易商的交易行为。4.2.7 贸易商不继续在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应申请 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贸易商应对其 摊位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贸易要求
5、及程序4.3.1贸易要求4. 3.1.1贸易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要约,作出承诺, 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方式 进一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4. 3.1.2交易的商品为各种品级的食糖。电子交易合同 总的订货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食糖供需总量。合同 转让的总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食糖流转总量。4. 3.2贸易程序4.3.2,1贸易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贸易商签署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 合同);-贸易商购买货物,应向电子交易平台交付货款: 贸易商销售货物,应提交电子交易平台认可的有 货证明。贸易商应对其有货证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并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的形式由交易双方约定;-贸易商将
6、购买或销售要约的主要内容提交电子 交易平台交易系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系统根据贸易商货款、货物情 况确认要约的有效性。要约经交易系统确认后生 效。交易系统将内容相近的要约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贸易商同意要约,则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系统 作出承诺。承诺经交易系统确认有效即为成交, 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 即为购销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 价格。成交信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网络系统发送 至贸易商的计算机终端;申报购销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 存于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 易;-未成交的要约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则当天交易结束后自动
7、失效;-贸易商在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经 对方同意,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 给其他贸易商;-贸易商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时,应按转让价与原成 交价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4 4结算4.4.1 贸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应在电子交易平 台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 时支付。4.4.2 电子交易平台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贸易商的货 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4.4.3 贸易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交易,须交纳信誉担保金。 各摊位信誉担保金的最低限额标准由电子交易平台规 定。4.4.4 贸易商购买食糖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 的进度由电子交易平台规
8、定。4.4.5 卖方贸易商将电子交易平台交货仓库注册仓单提 交电子交易平台并办理委托交付手续后,可以撤回原 提供的交货担保。委托交付手续即为贸易商的提前交 货申请。在交货之前,经电子交易平台批准,贸易商 可将已委托交付的货物购回。4.4.6 贸易商将货物存入电子交易平台交货仓库,经电 子交易平台和结算银行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得 货物价值一定比例的质押贷款,相关费用由该贸易商 承担。4.4.7 电子交易平台以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贸 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贸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 提取结算数据。贸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 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书面申请电子交易 平台复核,电
9、子交易平台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 为依据作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当日结算 数据显示贸易商摊位当日资金余额小于信誉担保金最 低限额时,该结果即为电子交易平台向贸易商发出的 催款通知,贸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资金。C交货4.5.1 交货仓库由电子交易平台认定,是电子贸易商品 的存放地,交货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 品质进行检验,并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电子交易平台 与交货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 子交易平台对交货仓库的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 监督管理。交货仓库不应参与有关商品的电子交易活 动。4.5.2 电子交易平台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 企业,并与之
10、签订交货仓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缴纳风险抵押金,接受电子交易平台组织的 监督检查。4.5.3 交货仓库名址、库容、地区差价和贸易商品的质 量品级差价等由电子交易平台发文公布。电子交易平 台可对其进行调整,并自调整后新公布的尚无订货量 的交货时间开始执行。4.5.4 交易双方均同意在电子交易平台指定的交货仓库 之外的地点交货,应签订补充协议,电子交易平台可 以见证合同的履行。电子交易平台应不定期发布若干 站台、码头或糖厂仓库交易价差。4.5.5 贸易商报价交易时确定的交货日为合同标的的最 后交货时间,买卖双方可以协商提前交货,或者向电 子交易平台申请提前交货。4.5.6 卖方应在规定
11、的时间内向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符合 合同约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交货仓库注册仓单。如交付 的食糖为进口食糖或以进口原料加工的食糖,卖方还 应提供准予在国内销售的合法凭证,并对其提供的上 述全部单证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4.5.7 交货仓库开具的仓单应经电子交易平台注册后方 可用于交货。仓单注册的程序应符合电子交易平台的 规定。4.5.8 电子交易平台收到买方货款和卖方的注册仓单后, 向买方开具提货凭证,向卖方付足约定的货款。余款 待货物品质经买方认可或经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 检验确认,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 行划转或处理。买方可凭电子交易平台出具的提货凭 证办理货物出库,也
12、可通过交货仓库转换成新仓单, 经电子交易平台注册后用于此后的交易。4.5.9 买方验货的期限及地点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在 买方的验货期限内,买方如对货物品质有异议,应书 面通知电子交易平台,并提请电子交易平台指定的商 (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判定货物品级的 最终依据。如经检验货物品级不低于仓单标明的品级, 相关费用(含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由买方承担,反之, 由卖方承担。4.5.10 贸易商在交货仓库储存货物,应及时办理保险。 4.5.11交货日(含)之前的仓储费用由卖方负担,交货日 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负担。4.5.11 6风险控制4.6.1 电子交易平台应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风险可能
13、 出现时,平台应向全体贸易商发布风险提示。4.6.2 食糖网上交易应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与统一 的编码标识体系进行管理。4.6.3 食糖网上交易宜实行保证金制度,按贸易商订货 数量冻结其相应履约保证金额度,保证金额度可由交 易双方协商确定。4.6.4 在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收日之前无法完成交收的, 电子交易平台应协助交收,所有损失由违约方承担。5服务交易服务电子交易平台应提供以下交易服务:-制定并实施食糖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安排食糖商品上市交易;-管理和监督食糖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对贸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记录,引导贸易 商规范、守信交易。5 5仓储及物流配送电子交易平台应为贸易商提供
14、安全、便利的仓储 服务,并代理运输服务。B1信息发布1.1.1 子交易平台应发布交易行情走势、公告及有关 交易文件等,交易规则等文件更新时,应提前在电子 交易平台公布。1.1.2 除正式的公告、通知、客户服务、行情发布、网 站信息发布、业务咨询外,该平台不应对外传播、透 露任何有关贸易商、交易、资金和订货的信息。1.1.3 电子交易平台应发布电子交易参与方基本信息 (名称、企业概况、服务范围及能力、联系方式等)及贸易行情信息(交货时间、最新价、申买价、申卖 价、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涨跌、成交量、订货 量、买卖申报量等)。1.1.4 当出现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合同总的订货量接 近同期社会食糖供需总量、电子交易平台合同转让的 总量接近同期社会食糖流转总量等情况时,电子交易 平台应向相关贸易商予以提示。K 4调解与处理5.4.1 贸易商因在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 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电子交易平台申请调解。5.4.2 对违反电子交易平台相关规定的贸易商,相应平 台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提高保证金比例、扣罚违 约赔偿金、暂停交易、取消贸易商资格等处理。贸易 商违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5.4.3 贸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电子 交易平台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相关处理进行复议。 在未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