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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申请人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已充分了解并知晓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知晓下列8类人员不能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是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二是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三是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四是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2次以上的;五是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六是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
2、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七是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八是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户籍已迁移市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申请人已被告知并晓:一旦自身出现以上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说明情况。申请人已被告知并知晓: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的,经人社部门及相关部门查实,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即刻被注销,正在享受的相关就业帮扶政策即时停止,已享受的相关补贴将给予返还,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以下承诺部分: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困难人员类型:本人已知晓认定及退出条件,并承诺:1 .本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2 .本人处于失业状态、不存在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8种情况,知晓退出条件;3 .其他承诺事项(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以上承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人社部门对上述承诺随时进行核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