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减”“免”“缓”缴费等收费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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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减“免“缓”缴费等收费政策序号文件名相关政策1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22.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赛八五折优惠政策。对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全免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交通控股公司)2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

2、发5.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0。36.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4(2022)25号)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9.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赛违约金。5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2022)4号)(二十)对本市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生产企

3、业委托的用于具有抑菌性能的相关产品免除检验检测费用;对本市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用于疫情防控消毒产品的纯化水、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企业委托的洁净室环境等检测免除检验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委托业务提供“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安排检验检测,第一时间发放检验报告书;对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CT机、呼吸机、多参数监护仪、红外体温筛查仪、红外体温计等计量设备免除检测费用;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送检计量设备免收加急费。6(二十六)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对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免收车辆通行费。7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22)19号)(七)缓缴水、电、气费。苏州全域所有用电客户,自2月19日起至6月末执行延长电费交费期政策,期间不收取违约金,未交清的电费在政策期内不新增计算违约金。4月1日至7月末,对申请办理自来水、管道天然气延期缴费的困难非居民用户不停止供水、供气,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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