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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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海关对下列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知识产权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作品的名称、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的类别、作品图片、作品转让、变更情况等;专利权的名称、类

2、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更情况等。()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3、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三)

4、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六)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

5、书。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备案申请的办理可以登陆海关总署的网站(WWW),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备案申请资料邮寄至下列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扣留侵权货物一、依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尚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

6、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二)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

7、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二、海关依职权发现侵权货物的扣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收发货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

8、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担保;(二)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一)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二)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

9、提供总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三、收发货人反担保放行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四、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海关依据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的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

10、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除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外,可以终止调查。经过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没收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认定不侵权的,海关放行相关货物:海关不能认定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予以协助,未收到的海关放行货物。进出口货物或者进出境物品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由海关予以收缴。进出口侵权行为有犯罪嫌疑的,海关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业务咨询电话:嘉兴海关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昌盛中路516号邮编:310007嘉兴市政府门户网站嘉兴海关网址:杭州海关网站:hangzhou.customs,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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