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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一、采购总体要求以华清东路为限,南北各具备一个停车场用于停放交警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并由停车场负责对交警查扣的两三轮车私自加装车棚的拆解。二、场地要求(一)面积条件供应商应提供停车场位置(文字叙述和位置图)、场地面积、场地平面图。用于停放扣留车辆的单个有效停车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停车场场地必须封闭隔离。违法停放被拖移的车辆存放区域应与投标区域隔离。多于执法扣留车辆停放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方可存放代履行扣留车辆。(二)地面条件1、整片区域完整,不能分割、拼凑。2、硬化:经过水泥、沥青、沙石等硬化,不能裸露黄土,无扬尘。3、平整度:没有明显坑洼、积水、荒草、垃圾,
2、不得高低不平。(三)配套设施1、配备管理电脑。2、安装互联网络(用于扣车数据传输)。3、监控、照明、消防设施齐全。尤其排水设施要齐全、有效。4、标志和标线齐全、清晰。(四)其它要求1、停车场不得有非交警执法扣留车辆,不得有无执法单位认领的车辆。2、停车场场地位于西安市沪浦生态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三、工作人员要求提供工作人员姓名、年龄、职责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岗位分布上墙公示,要统一着装,要有一定素质、要有服务意识,人员不得少于5人。四、停车场必须具有工商、交警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五、停车场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停车场用地产权与使用权属明晰。必须有场地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作为停车场用
3、地证明。2、停车场必须有电子监控设施和网络服务,且运行正常。监控要覆盖停车区和出入口,拍摄图像能清晰反映车号、车辆类型、进出停车场时间等。3、停车场在日常档案管理中,应当建立纸质信息管理档案和计算机信息管理档案,两套档案管理系统相一致。安装运用条码设备、技术,及时将扣留车辆相关信息在纸质上登记的同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两套档案管理系统应准确记录车辆类型、颜色、车号、进场时间、出场时间、车场对车辆的编号、执法单位、民警等内容,实现存放车辆的各类信息的实时动态监控。4、停车场登记电动两三轮信息时,要登记是否有电瓶,没有的,要说明原因。5、停车场管理要安装、运用条码设备、技术,条码信息内容必须与档案
4、管理内容、实物一致。6、进、出车辆拍照记录时,应从车辆的左前方和后方分别拍照,图片要全面反映车辆外观,图片上不得有其它车辆出现。7、停车场管理制度齐全规范,运行有序,人员分工明确,不得乱收费,不得私自处理车辆及附属物品,不得违反规定放行车辆。六、停车场场地租赁费总预算为IOO万,每个停车场每月限额4.16万元。停车场场地租赁费成交价为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七、中标停车场不得在中标位置以外的地方,设置执法停车场,不得授权、默许他人利用自己停车场名称在中标位置以外的地方,设置执法停车场。八、停车场接到中标通知书15日内,必须配齐条码机、扫码仪,安装停车场管理系统。未按期完成的,视为放弃合同,沪潮管委会
5、将不予签订合同。九、交警依法扣留的两、三轮车,私自加装的车棚,进场后要立即(3小时内)进行拆解。十、停车场要每天(含节假日)24小时工作制,保证随叫随到、随时存取。十一、停车场存放车辆需开具扣留车辆停放凭证或者代履行扣留车辆停放凭证(凭证一式三联),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扣留车辆停放凭证。在凭证上标明车辆类型、颜色、车号(无车号的须有车场对车辆的编号)、进场时间、执法单位、民警以及车场地址、电话等信息。十二、停车场不得拒绝存放交警扣留车辆,并对扣留车辆、事故滞留车辆和代履行扣留车辆分类造册登记,并由执法民警签字。停车场凭扣留车辆停放凭证放车,要长期保管好停放凭证、登记本、电子档案等扣留车辆档案。十
6、三、交警执法扣留车辆和因发生交通事故扣留的车辆在中标停车场停放期间所产生的保管费用,由涉灌管委会承担。十四、停车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物价、工商、税务、交警等部门的规定。十五、停车场实行招标、考评、监管、淘汰制。十六、交警对停车场进行考核。考核扣分分值为扣1-40分,每扣1分,扣合同总价款的一个百分点。每月根据考核对各停车场考评排名。十七、具体考核办法如下:1、台账不健全的,每次扣5分;台账和凭证登记错误的、登记不全的,每辆次扣1分。2、未及时上报信息的,每次扣2分。上报信息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0分。3、扣留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3小时之内录入计算机系统(因故障原因按照第4条扣分,故障消除
7、后,立即补录)。不按时录入的,每辆次扣1分。4、监控、网络、计算机设施故障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每天扣2分。5、停车场内发生车辆刮蹭的,每次扣3分。车辆及物品丢失、被盗的,每次扣10分。6、两三轮车未登记是否有电瓶的,每辆扣1分,电瓶丢失的,照价赔偿外,每辆扣3分。7、停车场脏、乱、差的,每次扣2分。场地出现坑洼、积水的,每次扣1分。8、拒绝存放车辆的,每次扣2分;未及时转运的,每次扣2分。9、未立即拆除两三轮车私自加装的车棚,每辆次扣1分。10、未张贴条码的,每辆次扣1分;条码信息与实物或者管理系统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每辆次扣1分。11、停放凭证(扣车卡)未按规定填写的,每辆次扣0.5分。
8、12、不给车辆拍照的,每辆次扣1分,不按规定拍照的,每辆次扣0.5分。13、当事人取车,停车场未及时发还的,每次扣2分。14、扣留车辆期满三个月的,未及时清理、汇总、上报,每次扣5分。15、执法停车场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每次扣1分。工作人员不在岗位的,每次扣2分。16、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5分。17、不按规定对存放车辆(指违法停放被拖移的车辆)收取费用,每次扣5分。18、执法扣留车辆和违法停放被拖移车辆混放的扣5分,并每辆次扣1分。拒不改正的,扣10分。19、存放非交警执法扣留车辆的,扣20分,并每辆次扣1分。拒不改正的,扣40分,并终止合同。20、未经交警大队
9、允许,中标执法停车场在中标位置以外的地方设置执法停车场或者授权、默许他人利用自己执法停车场名称在中标位置以外的地方设置执法停车场的,扣40分。21、其它违规行为经交警大队研究决定的,以交警大队决定为准。十八、停车场必须确保车辆安全,防止车辆被盗、失窃、刮蹭等意外事件发生,发生被盗、丢失、损坏的由停车场负责赔偿。扣留的电动两三轮车要登记是否有电瓶的,电瓶丢失的,停车场要照价赔偿。因火灾、水灾等意外事故,停车场要照价赔偿。十九、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经媒体曝光,调查属实的,停止当月租赁费支付,自当月起,终止停车场合同。二十、停车场或工作人员私自处理车辆,终止停车场合同。二十一、停车场或工作人
10、员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财物,经调查属实的,扣除当月全部费用,一年内发生两次的,终止停车场合同。二十二、月考评连续2次扣分10分以上的排名末位者、全年月考评4次扣分10分以上的排名末位者,终止停车场合同。二十三、未经大队允许,中标停车场在中标位置以外的地方设置执法停车场或者授权、默许他人利用自己停车场名称在中标位置以外的地方设置停车场,发现后,不及时改正的,终止停车场合同。二十四、未经允许,变更停车场场地的,立即终止合同。经允许,变更停车场场地的,变更后的场地面积不得小于变更前的场地,场地地面条件、位置、环境也要优于原场地。自行负责转运车辆,保证车辆安全,发生意外,照价赔偿。二十五、停车场多次发
11、生不积极配合拖移转运车辆工作的,终止停车场合同。二十六、停车场在经营过程中,将场地挪作他用、缩小场地面积,终止停车场合同。二十七、终止合同的停车场,从终止之日起,由原停车场将停放的车辆和相关手续转至指定停车场,费用由原停车场承担。未及时转运的,停止支付停车场费用。二十八、停车场停放车辆已满,大队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执法停车场停放车辆面积,增加的停放车辆面积按照每平方米另行计算停放服务费用。交警大队按照停车场考评等级、经营面积等情况每月结算支付相应停放费用。二十九、沪潮管委会按照合同的5%收取质保金,质保金在合同签订前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单位发生财物损坏、丢失,两三轮电瓶丢失,以及中标单位需要承
12、担的其它责任的,经双方同意或者第三方评估后,扣除质保金,质保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中标单位继续赔偿。合同期满后,未发生损坏、丢失的,二个月内,发还质保金。三十、停车场每月对滞留三个月以上的无人认领或者逾期未处理的车辆进行清理,登记造册上报大队,大队确认后上报支队。配合相关部门清理、上缴无人认领或者逾期未处理执法扣留车辆。三十一、交警大队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上缴无人认领或者逾期未处理执法扣留车辆。三十二、交警大队对停车场进行日常检查、监管、考核,大队对停车场考评分为10分,每月最后一天将考评结果报沪灌管委会,大队负责汇总考评结果,依据考评结果计算总费用,按大队财务规定进行申报停车场保管停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