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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终止清算第一条、公司如发生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应由董事会提出破产、终止、清算方案,经股东大会决定后实施。第二条、公司破产、终止清算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负责对清算资产及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已批准的清算方案进行清算财产处理和分配。分配顺序如下:公司财产能清偿债务的: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偿还公司债务。清偿后的余额,按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三条、公司宣告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月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第四条、公司清算结束,清算组应编制清算会计报表和清算报告。第五条、公司应聘请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第六条、清算报告连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报经股东大会确认,再报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