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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吸收直接投资的相关知识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1 .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吸收国家投资。国家投资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叫国有资本。根据公司国有资本与公司财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公司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由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吸收法人投资。法人投资是指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
2、形成的资本被称为法人资本。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方式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即与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享利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是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的企业。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合作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以办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经营,它不以合营各方投入的资本数额、股权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即以投资比例来作为确定合营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3、合作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作合同来约定收益或产品的分配,以及风险和亏损的分担,而合资企业则是根据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吸收社会公众投资。社会公众投资是指社会个人或本公司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称为个人资本。2 .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1)以货币资产出资。以货币资产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最重要的出资方式之一。所需投入货币资产的数额,取决于投入的实物、工业产权之外尚需多少资金来满足建厂的开支和日常周转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资产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以实物资产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就是投资者以厂房、建
4、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企业吸收的实物资产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确为企业科研、生产、经营所需;技术性能比较好,作价公平、合理。实物出资所涉及的实物作价方法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是指按有关法规和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的权利。企业吸收投资者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时,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科研、生产、销售活动需要;交通、地理条件比较适宜;作价公平、合理。(4)以工业产权出资。以工业产权出资是指投资者以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所进行的投资。企业吸收的工业产权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能帮助研究和开发出新的高科技产品;能帮助生产出适销对
5、路的高科技产品;能帮助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能帮助企业大幅度降低各种消耗;作价比较合理。(5)以特定债权出资。特定债权,是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作股权的债权。在实践中,企业可以将特定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形主要有: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将其债权转为股权;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通过债转股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企
6、业改制时,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未退还职工的集资款也可转为个人投资。3 .吸收直接投资的评价。(1)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吸收直接投资所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相比,能增强企业的信誉和负债能力,对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壮大企业实力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企业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吸收直接投资不仅可以获取现金,而且还能够直接获得所需的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与仅获取现金的筹资方式相比,有利于企业尽快形成生产经营能力,尽快开拓市场。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吸收直接投资所筹资金属自有资金,不需支付利
7、息和偿还本金,不存在偿债风险;还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好坏,向投资者支付较多或较少的报酬,比较灵活,所以财务风险较小。吸收直接投资方式与股票筹资方式相比,其履行的法律程序相对简单,筹资速度较快。(2)吸收直接投资的缺点。吸收直接投资的成本较高。吸收直接投资向投资者支付的报酬是根据其出资数额和企业实现的利润来分的,由于出资者承担较高的风险,因此,要求的报酬率也比较高。企业的控制权容易分散。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资金,投资者一般都要求获得与投资数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权,这是企业接受外来投资的代价之一。如果外部投资者的投资较多,则投资者会享有相当大的管理权,甚至会对企业实行完全控制。不利于产权流动。吸收直接投资由于没有以证券作为媒介,所以有时产权关系不清晰,不便于进行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