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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的管理知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现金的使用范围企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款项包括:(1)职工的工资、津贴。(2)个人的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IoOo元)以下的零星开支。(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凡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均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二)库存现金限额为了保证企业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一定数
2、额的现金。库存现金限额由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审查核定。一般按照企业35天的日常零星现金开支的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企业,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5天,但不能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企业每日的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足限额时,可以签发现金支票向银行提取现金补足。(三)现金日常收支管理企业在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现金的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企业在现金结算范围内支付现金,可以使用本企业库存现金,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坐支现金。坐支现金,是指企
3、业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企业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3)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支取。(4)企业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支付现金。(5)不准用不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等。企业的现金收支,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经由会计主管或其他指定的专人进行审核后,据以填制现金收付的记账凭证,并经审核后办理现金收付。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的戳记,以免重收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