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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留样管理制度为规范职工食堂留样工作,保障职工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职工食堂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使用。二、留样的采集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食品样品,不得特殊制作。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决定留样品种。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取样工具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六、留样食品样品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翻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